行政案件的被告是誰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案的被告是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 法院 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如果各位讀者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歡迎來網進行,你會得到滿意的咨詢結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綜合法律知識: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也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公民作為原告的規定,即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樣的訴訟權利,并履行同樣的訴訟義務。
如果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已經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有權提起訴訟。
2.法人。法人起訴時,應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可以提起訴訟。
3.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經濟組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充當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才可以作為行政訴訟原告提起訴訟:
第一,必須存在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必須是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
第三,必須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謂“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起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際的不利影響,而并不是要求原告須是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幾種情形,應認定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①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②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④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幾種具體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或訴訟權的行使:(這5種具體情形大家自己看一下)
①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②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③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④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⑤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共同原告。關于原告,行政訴訟法還規定了共同原告。在同一訴訟中,原告一方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稱為共同原告。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可見,共同原告可分為兩種: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共同原告;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共同原告。前者被稱為必要的共同原告,原告不能分別起訴;后者稱為普通的共同原告,各原告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訴諸人民法院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各自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他們能否成為共同原告,取決于人民法院是否認為案件可以合并審理。如果對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認為不必合并審理,則不存在共同原告。
(二)被告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指控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與之發生行政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實踐中確定行政機關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②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③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凡屬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處理結果的,均屬于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④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⑤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意味著這些組織本不是行政機關,不享有或不獨立享有行政管理職權,只是因為法律、法規授權給它們,它們才享有相應的行政權。
⑥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⑦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和該工作人員所屬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⑧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被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被告。如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指定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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