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不能變更姓名定期儲蓄不到期可以提前支取,利息按支取日銀行掛牌活期利率計算,利息稅分段計算,也可部分提支,僅限一次。以下為提前支取方式:
1、到期全額支取,按規定利率本息一次結清;
2、全額提前支取,銀行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3、部分提前支取,若剩余定期存款不低于起存金額,則對提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剩余部分存款按原定利率和期限執行;若剩余定期存款不足起存金額,則應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對該項定期存款予以清戶。
擴展資料:
利率分為單利和復利率:
利息I=P*i*n,其中,I表示利息,i表示利率,n表示存款年數。我國采用的是單利計算法。
①單利法
利息=本金×利率×期限。
②復利法
(用在自動轉存時計算利息)
F=P×(1+i)N(次方)
F:復利終值。
P:本金。
i:利率。
N:利率獲取時間的整數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定期存款
合同可變更的五種情形如下: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受害的一。
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
三、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四、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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