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定義: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機關管理的人或組織。通常情況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為原告,針對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被告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前者是指我國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后者是指本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沒有行政管理權,但因某個法律或者法規有特別授權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權的非政權組織。例如,衛生防疫站因有《食品衛生法》的特別授權,而享有了食品衛生方面的執法和處罰工作,盡管它不是行政機關,但也可以成為被告。
第三,行政訴訟的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即不是行政機關制定普遍性行為準則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做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表現為書面決定,也可以表現為某個行為。行為又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是指行政機關消極地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四,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爭議案件,即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第五,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即沒有超過起訴期限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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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法律審查和裁決的一種訴訟形式。
行政訴訟的核心目的是維護法律的權威和行政機關的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對于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非常重要,它能夠確保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依法行事,維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行政決策。
行政訴訟的主體是行政相對人,即申請人,他可以是受到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依據是行政法,即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行政訴訟的程序相對復雜,一般包括起訴、受理、立案、審理和判決等環節。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審核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法院可以宣告行政行為無效、撤銷行政行為、補救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等。
行政訴訟作為一種法律手段,對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公民權益和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能夠有效制約行政機關的濫用職權行為,打造法治社會的框架。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簡言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行政法制監督的一種特殊形式。
行政訴訟特征
(一)行政訴訟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爭議。行政爭議即所謂的“官民”之爭。“官民”關系是一國之中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官民”之爭的公正、和平、及時、順利解決對國家的穩定與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作為解決“官民”之爭的最終的和最有效的途徑,行政訴訟對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發揮著關鍵作用。
(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違法,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無需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則只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則只能是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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