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轉讓債權的效力
法律主觀:
1、合同無效,但債權的轉讓仍然有效。債權轉讓合同雖然需以基礎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二者屬于有關聯而互相獨立的關系。基礎合同的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債權轉讓合同無效。,2、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只要對債權轉讓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對內效能是指債款轉讓在轉讓兩邊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作的法令效能。具體表現為:,1、債款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悉數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款人成為權力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聯系,由受讓人替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力轉讓,則受讓人將參加合同聯系,成為債款人。,2、在轉讓合同權力時從歸于主債款的從權力,如抵押權、利息債款、定金債款、違約金債款及危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力的移轉而發作移轉,但該從權力專歸于債款人自身的在外。,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力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力瑕疵。,對外效能是指合同權力轉讓對債款人所具有的法令效能。具體表現為:,1、債款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款人實行債款。債款人依然向原債款人實行債款,不構成合同的實行,形成受讓人危害的,債款人負危害賠償。原債款人接受實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款人均可請求其返還。,2、債款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款人作出實行的義務。,3、債款人接到債款轉讓告訴后,債款人對讓與人的抗辯,能夠向受讓人建議。,4、債款人接到債款轉讓告訴時,債款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款,并且債款人的債款先于轉讓的債款到期或者一起到期的,債款人能夠向受讓人建議抵銷。,合同無效,但債權的轉讓仍然有效。債權轉讓合同雖然需以基礎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二者屬于有關聯而互相獨立的關系。基礎合同的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有效嗎?可以主張抵押權嗎
關于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并移轉 說明:以下論證的前提是債權可以轉讓,即不存在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 1 ,且該債權轉讓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一、一般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并移轉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權利,即抵押權擔保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債權人。故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應一并移轉,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1、債權全部轉讓時抵押權一并移轉 依據《合同法》第 81 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192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 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繼續有效。 2、債權部分轉讓時抵押權一并移轉 《擔保法解釋》第72 條第1 款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分割 3、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時抵押權一并移轉 《合同法》第 88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89 條規定: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即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時,適用債權單獨轉讓的相關規定。 1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擔保法》第61條規定: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注:以上分析(規定)同樣適用于保證擔保與質押擔保。 二、例外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不移轉 1、法律另有規定 例如,《擔保法解釋》第6 條規定:(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即在對外擔保的場合,因法律另有規定,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保證擔保權、質權)不移轉。 2、當事人另有約定 依據《物權法》第192 條 2 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擔保法》第22 條、《擔保法解釋》第28 條對保證擔保的此種情形作了規定。 《擔保法》第22 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解釋》第 28 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作此規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證擔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 3、擔保權專屬于債權人 依據《合同法》第81 條 3 規定,擔保權專屬于債權人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學理上解釋專屬于債權人的擔保權主要為保證擔保、抵押人為債務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擔保,目前并沒有相關法律對此做出規定。 三、抵押權一并移轉的實現條件 依據前述分析,在一般情形下,債權轉讓抵押權一并移轉,但并非自動移轉,需履行通知債務人、重新登記程序始得實現。 2 《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 合同法》第81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1、通知抵押人 法律規定了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 4 ,但未明確規定是否應將抵押權一并轉移事項通知抵押人 5 。一般而言,是否需通知抵押人應根據抵押人與債務人同一與否而定。 若債務人同時為抵押人,則在已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宜時,不需特別通知其抵押權移轉事宜。但保險起見,在實踐中將此事項特別通知債務人為妥。 若抵押權人系債務人外第三人,則應將抵押權轉移事宜特別通知抵押人,因為在此種情形下,抵押人并不知道債權發生轉讓的事實,在未來債權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可依此進行抗辯。 注:以上分析同樣適用于保證擔保與質押擔保。 2、變更登記 依據《擔保法》第41 條 6 規定,抵押權設立時應進行登記。抵押權的移轉實質上系抵押權人的變更,對此是否需進行變更登記,依據《合同法》第87 條 7 規定,由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定,而相關法律、法規依抵押物的不同對此有不同的規定。 《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據此,房地產抵押權人的變更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并需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0 號令)第6 條規定: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中國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此條規定實為授權性規定,是否辦理變更登記系當事人權利而非義務。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林計發[2004]89 號)僅對債權種類、數額、擔保范圍的變更有變更登記要求 8 ,據此,森林資源資產抵押權人的變更 4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5 《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應告知抵押人。 6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7 《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8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林計發[2004]89號)第18條規定:如變更被擔保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范圍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變更協議、《林權證》、原森林資源資產《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無需辦理變更登記。 《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 2 號)第4 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后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據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變更,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體現的,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可見,目前關于此的法律規定存在不統一、混亂現象,從保障抵押權實現的角度,抵押權移轉后辦理變更登記對于債權受讓人較為有利,尤其在同一財產向數個債權人抵押的場合 9 。 注:因保證擔保與質押擔保無需登記,以上分析(規定)僅適用于抵押。質押擔保的場合,則存在動產或權利憑證的轉移交付問題。 9 《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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