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的內容包含哪些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 承擔民事責任 甚至刑事責任。 http://baike.com/link rl=EaT7Qh9idVIz44zdOImdf8K-A3vNN4eLCX3L_2TviT4RRLmZxTRIS0v2Cy_h6s42DZ9SWi0rBlckMeUHYa9jXK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條款 ,并約定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 競業限制期限 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 競業限制約定 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 支付違約金 。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應具備哪些基本條款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商業秘密的權屬;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保密的有效期限;保密的措施;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解決爭議的方法;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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