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應當告知聽證的情形
法律主觀:
以下行政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重視。我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處罰法》。隨后,1998年施行的《價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規定了聽證制度。以下僅對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作一些介紹。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特征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環節,主要是對特定的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前,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共同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的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以進一步查清事實和核實證據。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如下圖: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與復議、訴訟不同,復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后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制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3)較大數額的罰款。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對公民罰款在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在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對較大數額的罰款規定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將導致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持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一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相關人員主持聽證,案件承辦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的記錄員亦應當執行前述規定。四、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舉行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舉行:(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并由當事人簽字。(二)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項,并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并將案卷一并移送。(三)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四)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五)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六)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并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聽證程序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第三條 聽證程序實行告知、回避制度,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訴或者檢舉;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訴或者檢舉。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各行政機關對申訴或者檢舉應當依法處理。第二章 聽證適用范圍第五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以下簡稱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
本條前款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第六條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章 聽證組織機關和聽證人員第七條 聽證由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
法定授權組織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該授權組織組織聽證。
行政委托組織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第八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其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主持;行政機關未設立法制工作機構的,由負責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主持聽證。第九條 行政處罰聽證實行聽證會制度。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組成。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由負責聽證的機構指定。組織聽證的機關可以聘請本單位以外的聽證員參加聽證。
聽證主持人應由在行政機關從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行政執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聽證員設1名以上4名以下,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聽證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
聽證會應設書記員1名,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事務。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并通知聽證參加人;(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三)主持聽證,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進行詢問,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四)維護聽證的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并提出審核意見;(六)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宣布結束聽證;(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 凡從事聽證工作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持有《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并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培訓考核。
聽證人員培訓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指導實施。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本案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
(四)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當事人申請聽證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由舉行聽證會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第四章 聽證參加人第十三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案件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五)其他有關的人員。
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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