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一、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一)交納 1、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2、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3、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4、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5、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6、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7、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8、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9、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二)訴訟費用的負擔 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2、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3、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依照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5、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6、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7、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8、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9、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10、本辦法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本辦法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11、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2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13、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14、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15、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人 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怎樣的相關內容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訴訟費用的承擔,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判斷,可能是由敗訴方,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等,其中對于雙方協商不成,自然就交給法院決定。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的,如果是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雙方按責任承擔。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一、案件受理費包括:
1、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2、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二、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