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債權申報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該項工作主要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清算組的工作不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債權人怎么申報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六章債權申報部分的規定,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 債權人 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需提交債權申報表、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證明債權發生事實及其數額的材料。 債權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原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均需一式四份,提供材料紙張統一為復印紙A4型,申報債權時,一定要詳細填寫債權人準確的通訊地址、郵件、聯系人、電話及委托 代理 手續。
怎樣申報破產債權
1、應申報的破產債權的范圍。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如果 債權人 未依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則其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權利均歸于消滅,即債權不復存在。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 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 債務人 并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 債務 清冊后10日內應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后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申報破產債權的內容。 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應包括申報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債權的內容和原因、債權的性質等。 4、接受破產債權申報的機關。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向法律規定的機關為之。否則,不發生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 5、破產債權申報的效力。 破產債權申報發生兩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參加破產程序并行使權利的資格和權利,如表決權,依破產程序接受債權清償的權利等; (2)債權的 訴訟時效 因破產債權申報而中斷。 破產債權基于民法上的因合同、 侵權行為 、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等法律原因而產生的債權,只是由于債權的受償以 破產財產 為限,債權的行使必須通過破產程序來實現。在實踐中很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不知道帶哪些資料,有時候因為資料的不齊全而不予認定破產債權,也有的債權人是因為設立了 抵押 就不予以申報,那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不妨問問專業的 律師 ,也可以請律師代為申報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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