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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辦借條中的借貸手續(民間借貸需要什么手續)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1-30 02:22:04

有擔保人的借條怎么寫

有擔保人的借條怎么寫

內容

借條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盡管是后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采信的。

寫法

借條生活中人們都免不了會向別人借錢或別人向你借錢,這時最好就要寫一借條,那借條應怎樣寫呢?為了盡可能不發生糾紛,借條應這樣寫:首先應找一張質量比較好比較厚的紙(便于保管)而且應是一張完整的紙來寫,有這樣的案例有人持一半張紙寫的借條起訴,對方稱他還了多少錢,原告在紙的下半部分注明了,結果發生糾紛。借條應寫清楚這些內容:出借款人、幣種、借款金額(金額應寫大小寫,且要一致,有人因為金額大小寫不一致產生糾紛結果打官司。)、用途(不能用于非法活動,如明知對方借錢用于非法活動還借其錢,則這種債權不受法律保護。)、利率(和利息不一樣,x%利率為年息,x‰利率為月息,約定的利率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法律不保護。)、還款時間(影響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借款人(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和本人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一樣)、借款時間(農歷還是陽歷)。如有證明人或擔保人要讓他簽上名,但要寫明是證明人還是擔保人,以免發生糾紛。

借條寫好后最好是復印一份,原件和復印件分開保管,這樣即使原件不見了還有復印件也好點。

還錢的過程也要小心,還錢時最好還要有其他人在場,出借人在把借條給借款人時要確保能取回借款,有這樣的案例,借款人騙取借條后把借條撕了甚至吃了卻不還錢,結果打官司。而借款人還了款要把借條原件取回,不能取回復印件,而且借條要燒了,有這樣的案例,借款人還了錢卻沒取回借條原件結果出借人

持借條原件起訴。有人持撕爛了又粘貼好的借條起訴,一方說已還錢借條也當場撕了一方說借條被騙取撕了卻沒還錢,使法官也難辯真偽。

借款金額較大時則最好簽定一份借款協議,把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清楚。

還要注意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廣義上欠條包括借條,借條是單純的借款,而欠條可以是買賣、賠償、不當得利等原因而產生,兩者訴訟時效的計算也不一樣。

民間借貸上訴狀

  民間借貸涉及經濟糾紛,處理起來比較麻煩負責,但是一份優秀的民間借貸上訴狀卻能讓您的民間借貸上訴狀變的簡單易懂,那么該怎么寫呢?我為您整理的以下民間借貸上訴狀范文將告訴你怎么把民間借貸上訴狀寫好。

  民間借貸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松山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

  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借條,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

  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

  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托書。

  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

  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

  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離開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

  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

  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

  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7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75萬元屬于高利。

  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84條及108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

20xx年xx月xx日

  民間借貸上訴狀 篇2

  上訴人(一審被告):xxx,男,漢族,1xx年、月、日生,住廣東省xx市xx縣xx街道xx房,身份證號:440xx。

  電話:135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男,漢族,19xx年、月、日生,住廣東省、市xx縣xx街道xx路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xx縣人民法院(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廣東省xx縣人民法院(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判決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沒有實際支付過借款給上訴人以及被上訴人強迫上訴人書寫借條這一根本事實:

  (一)被上訴人在訴訟時陳述“被告黃xx是不知道借錢情況的”(參見一審判決書第1頁倒數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訴人遞交的唯一證據“借條”中卻又有黃xx的簽字!這足以表明該借條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xx、”。

  為此,從被上訴人的陳述來看,“被告黃xx是不知道借錢情況的”這一事實已經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訴人在本案中起訴的唯一證據“借條”中卻又有黃xx的簽名,試問,

  被上訴人在明知黃xx對借款事實不知道的情形下,強行到上訴人家讓黃xx簽名確認借款事實這一行徑這合理嗎?合法嗎?這一行為應當引起一審法庭注意并作為判斷借條是否有效的重要細節。

  (二)在上訴人因被脅迫書寫借條報案后,公安機關在對被上訴人的岳父xxxx為本案被上訴人的岳父,20xx法民一初字第7、號案原告)的第二次詢問筆錄中(時間:20xx年3月6日),xx(與上訴人另案糾紛)到過上訴人家中,

  并且從“20xx年11月7日或8日18時許就去了,xx、簽完名后我們就離開了黃xx家,那時已經是第二天凌晨1時許了”。

  從xx的這一表述來看,他們在上訴人家中呆了至少8小時,并最終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讓上訴人的妻子(一審被告)黃xx在借條上簽名!這種強迫他人書寫借條的事實已經形成。

  當時在場的證人提供了證言及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更進一步證實了被上訴人脅迫上訴人及黃xx書寫借條的事實。

  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一審對此涉及案件的關鍵事實毫無說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三)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從不相識,而卻能夠從被上訴人處“借到”款項真是令人費解:無論是從被上訴人的辯解還是另案被上訴人xx的辯解來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實際的。

  (四)在被上訴人僅僅提供了一份非常有瑕疵的“借條”作為證據,且其陳述明顯矛盾(如編造上訴人妻兄急需錢治病等),并且上訴人有報警、有被脅迫的證人證言、有與被上訴人根本不認識、有自身經濟情況較好無借錢動機等因素的情形下,

  原審法院就應當仔細審查該借條背后的各種證據,解開被上訴人企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強迫打借條)的謎團:

  1、國內相關地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的規定:

  ①《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xx〕297號) 第十七條規定:“對于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

  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xxxxxx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

  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xxxxxx”。

  第二十九條規定:“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xxxxxx

  (二)原告起訴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沒有借據或者借據存在偽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間反復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xxxxxx”。

 ?、谏虾J懈呒壢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第二條規定:“xxxxxx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借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規定:“xx、出借人應舉證證明支付方式。

  出借人陳述支付方式為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陳述、現金交付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

  2、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導意見在廣東省并不直接適用,但是對于同樣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具有相同性質的民間借貸案件應該還是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可是一審法院根本無視這些我國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成功經驗及通用性規定,無視一審時上訴人及黃玉珍提出的諸多對抗性證據,根本沒有從出借人應當承擔的舉證義務、款項來源、交易習慣、出借人的矛盾陳述、交易場合、貨幣的特征、雙方的情感因素等諸多方面進行審查。

  僅憑被上訴人的一張借條就認可了債權債務關系,上訴人非常失望。

  (五)上訴人在一審遞交的證據已經充分的證實了借據的無效性,然而,對于上訴人的證據(包含被上訴人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借條)原審法院毫無說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這是極其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可是從一審判決書來看,毫無涉及上訴人遞交的證人證言、被上訴人陳述、公安機關筆錄等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進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

  第二、一審程序嚴重違法,應當予以糾正: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可是原審法院將本案與他案(案號: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號、20xxxx法民一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合并審理明顯違背這一法律規定:這幾個案件的訴訟標的明顯不同;退一步講,即便原審法院認為是同一種類的,也應當將“當事人同意”作為合并審理的前提。

  第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1、原判決沒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合同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認定被上訴人借條的無效性;

  同時,也沒有有效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及我國司法實踐當中各地的有經驗的指導性意見(如前述重慶、浙江、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全方位查明有無借錢事實及借條是否被脅迫這一關鍵事實。

  2、原審判決上訴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的結論是非常錯誤的:退一萬步講,即便是民間借貸,在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時,

  應當按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關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判決不支付利息!原借據中所謂利息的“約定”竟然在借款人簽名之下,足見其不符合借條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脅迫訂立的事實。

跟公司借錢的借條應該怎么寫..

借據的寫法一般來講包括三部分。

(一)標題借據的標題可以由兩種方式構成: 其一,直接由文種名構成。

即在正文上方中間寫上“借條”或“借據”字樣。

其二,在第一行空兩格后寫上“今借到”作為標題,而正文的其它內容放在下一行頂格寫, 其實這是一種省去標題的借據的寫法。

例:今借到劉志東同學的《辭?!?上冊)壹本,一月后送還。 此據借書人:周水剛(簽名蓋章) ×年×月×日

(二)正文正文要寫明下列一些內容: 其次,寫明歸還的具體日期或大致時間,有較為復雜的情況,則要寫明具體歸還的方法。

(三)落款要寫上寫借條者的單位名稱和經手人姓名或借方個人的姓名。

必要時需加蓋公(私)章,以示負責。

單位、個人名稱前一般寫上“立據人”或“借款人”字樣。 在署名上還要寫上借錢物的具體時間。

年月日要寫齊,不要只寫月日。 格式↓借據今借××人民幣××(大寫)(××小寫)元。

借款人:××× 時間:某年某月某日 另可寫明還款日期。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借貸手續要全

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

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

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

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毀借條。

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借條

關于貸款借款憑證

一、關于貸款借款憑證

借款憑證也叫轉存憑證,是貸款前期手續辦妥之后,銀行將發放給你的貸款直接轉入賣房人(個人或開發商等)的憑證,此憑證是一般一式五到六聯,銀行信貸部門一聯,會計記帳部門兩聯,賣房人入帳一聯,還有一聯是給你的回單,也是你的銀行借款證明之一。

二、住房貸款銀行借款憑證是什么?

銀行借款憑證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借款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借款人人已經對銀行欠下憑證中注明金額的債務。當然現實中普遍的做法是借款人在沒有完全填好的借款憑證簽名,因為按現實的流程,借款人在簽借款憑證時銀行工作人員無法確定放款日、到期時間、利率,甚至金額(如果是先簽憑證后審批的話)。

銀行借款憑證的內容一般包括:

銀行名稱、借款合同號、借款金額(本)、利率、還款時間,以及債務人姓名、收款賬號、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盡管是后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主張債權的,人民也會采信的。

三、實在弄不明白銀行里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是什么?

借方憑證包括現金支付憑證、轉帳借方憑證、特種轉帳借方憑證。

借方憑證填借方科目,貸方憑證填貸方科目。貸方憑證通常是紅色或紫色的,借方憑證通常是藍色、綠色、黑色的。一個分錄分借貸兩張憑證。

四、借款憑證怎么填寫

(一)標題標題。借據的標題可以由兩種方式構成:其一,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寫上“借條”或“借據”字樣。其二,在第一行空兩格后寫上“今借到”作為標題,而正文的其它內容放在下一行頂格寫,其實這是一種省去標題的借據的寫法。(二)正文正文要寫明下列一些內容:首先,從哪里得到了什么東西,數量多少。要寫出所借的錢物的數目及物品的品種、型號、式樣、規格等。借出方也需寫清楚。從單位借出的錢物要寫上所為何用。其次,寫明歸還的具體日期或大致時間,有較為復雜的情況,則要寫明具體歸還的方法。(三)落款要寫上寫借條者的單位名稱和經手人姓名或借方個人的姓名。必要時需加蓋公(私)章,以示負責。單位、個人名稱前一般寫上“立據人”或“借款人”字樣。在署名上還要寫上借錢物的具體時間。年月日要寫齊,不要只寫月日。格式:借據今借××人民幣××(大寫)(××小寫)元。借款人:×××時間:某年某月某日另可寫明還款日期。拓展資料:①借款單怎么使用一般來講,付款憑證聯是付款后作為支付憑證的附件,而結算憑證和回執聯則都記錄該款項還款的情況,不同的是結算憑證是公司留底,一般在作為最后一次結算該借款憑證的附件,而回執是員工留底作為結算和清賬的憑證。借款時將第一聯付款聯作為支付憑證的附件;第三聯給借款人保存(有的公司也采取暫保管的方法,我們公司便是),每次還款時在上面作記錄,在清賬后可以替代收據。第二聯結算聯由會計保存,每次還款時由會計在上面作和回執聯同樣的記錄,在最后一次還清時附在清賬的憑證后。財務人員在結算聯和回執聯的借款單付款記錄的位置處,標明款已還清(在此也需使用到復寫紙),然后把其中的第三聯回執聯交與借款人留存,第二聯結算聯附在清賬的憑證后,至此該筆業務完成。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借款單的法律知識,從中可知道借款單的使用既能能知道公司資金流向,又能簡便對公司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以達到避免漏記和錯記等其他情況的效果。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來華律網進行咨詢。②借錢證明的寫法:借錢證明可以以借條的形式體現。借條應該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借款時間期限,還款的具體年月日;借款的利息,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__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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