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消滅方式有: 1、清償,即履行。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2、抵銷。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3、提存。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4、免除。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的單方行為。 5、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法律分析:指債在客觀上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債的關系為一動態的財產關系,有其發生至消滅的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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