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有下列兩種: 1.一般保證責任。就是在 債務人 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時, 擔保人 要為其承擔該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即當債務已到清償期, 債權人 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 證人 償還債務。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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