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舉證責任法條
法律主觀:
一、被告的 舉證責任 (政府): 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 證據 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后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 3、被告怠于舉證,視為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 4、復議維持的案件中,復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二、原告舉證責任: 1、初始證明責任:原告應當提供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證據。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應該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 3、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案件中,無論是單獨提起還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訴訟過程中誰負有舉證責任
一、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舉證責任。
訴訟是一種司法活動,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而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它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因此對于不同類型的訴訟,也存在不同的法律規定,對此有嚴格的規制,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在訴訟過程中,我們奉行的原則一般為誰主張追舉證原則,但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一方的當事人為國家行政主體,法律地位存在明顯的差距,如果也適用該原則的話,會導致司法不公的存在。那么,行政訴訟的舉證原則是怎么規定的呢?我為你講解。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法律規定由特定的當事人對特定的事項所承擔的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將承擔敗訴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法對被告舉證責任范圍的規定。 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并不是對所有的待證事實都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對某些事項也將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第五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承擔的義務與權力 在行政訴訟中,對特定事項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進行舉證是其應盡的訴訟義務,而對方當事人也可對此事項進行舉證,但其是在行使自己的舉證權利。 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的是說服責任,若其不能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成立的證據,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而對方當事人對此事項承擔的是一種推進責任,其所要證明的是對方的主張不成立。承擔推進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若不能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成立的證據,并不必然導致敗訴,也并不因此而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舉證范圍 1、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原、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范圍是不同的。但在有些情況下,原、被告對同一特定事實卻均需承擔舉證責任。當出現此種舉證責任競合的情形時,應由被告承擔說服責任,原告承擔推進責任。因為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在先,原告起訴被告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后。被告在為第三人頒發建設規劃許可證時,審查其申請是否符合規劃,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被告一旦為他人頒證,就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的申請符合規劃,并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2、如張某以被告人某建設局為第三人李某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影響其通行為由,請求撤銷該證。該案中原告應提交其與第三人房宅之間通道應為多寬的有關規劃性材料;以證明被告的頒證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根據《城市規劃法》第32條的規定,被告在為第三人頒證前也應審查第三人申請建設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是否影響原告及其他鄰居的通行。所以在訴訟中被告也應提供第三人與原告之間通道應為多寬的有關規劃性材料,以證明自己的頒證行為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權。 以上便是為你講解的“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相關知識,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中原告對下列是有舉證責任: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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