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程序
法律主觀:
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一、如何向最高法院申訴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申訴分為:民事申訴、刑事申訴、行政申訴以及其他法律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律規范體系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需逐級申訴。二、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申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四、刑事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后,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行政訴訟中終審判決后如何申訴
法律分析:不能申訴,只能提起再審。提起再審程序應具備以下條件:(1) 提出主體是行政訴訟當事人;(2)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裁定、判決;(3)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行政訴訟二審判決后不服的怎么辦
行政訴訟二審不服可以申請再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疏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發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清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
(八)審判人民在畝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構私舞弊
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一般是立案以后的6個月之內,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理時間是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天之內。
一、二審后還能上訴嗎
二審后不能進行上訴。具體如下:
1、二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從判決書送到的那天起就會生效,當事人不可以進行上訴;
2、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不能停止判決的執行。
申請再審的條件如下: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申請再審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1、再審申請書;
2、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4、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5、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二審終審判決不服怎么辦
二審終審判決不服的可以進行申訴,情況如下:
1、法院系統內部進行申訴,首先向做出終審判決的法院進行申訴,請求重審,其次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的信訪部門進行申訴控告,也就是向省高院的信訪辦寄送材料,反映問題,可以對案子進行申訴;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可以依法提出異議,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程序跟向高院提起申訴的程序是一樣的,向他們寄送案件材料。
對再審判決不服怎么辦
對再審判決不服的處理方法如下:
1、如果法院是以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則對于再審所作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仍可以上訴;
2、如果再審判決已經生效、或是以按二審程序進行再審而作出的判決、或是被駁回再審申請的,則如果當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請再審,只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不同案件的具體抗訴流程如下:
(一)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
1、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再審裁判不服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2、檢察院是指裁判發生效力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或上一級檢察院。同級檢察院提檢察建議或上一級檢察院抗訴。
3、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4、再審裁判的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的時間沒有限制。
5、行政訴訟中沒有的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刑事案件
1、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訴,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3、再審裁判的當事人對再審不服的亦可以向檢察院申訴申請檢察建議和抗訴。
4、再審裁判的當事人向法院和檢察院申訴的時間沒有限制。
一、再審判決的情形如下: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5、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審和再審的區別如下:
1、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2、提起方式不同,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復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3、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4、審理的理由不同,二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請求二審法院繼續審理并作出裁判。再審案件的審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了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采用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上訴的時間
上訴期自收到裁判文書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是判決的話,需要在收到判決15日內提出,如果是裁定的話,需要在10日內提出上訴,如果超過了上訴期限沒有上訴,則判決或者裁定生效,那就只能申請再審了。
上訴的請求
上訴一定要寫清上訴的請求,例如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請求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一定要寫清楚,例如理由是認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那就一定要寫清違法的地方,認為證據有問題那就一定要寫清證據存在的問題。
向誰上訴
法院的一審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因此,可以確定向誰上訴。
因此,如果在行政訴訟中對于審判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上訴,上訴一定要寫清上訴請求及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申訴應由申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并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抄本。申訴狀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指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及申訴要求。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若認為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線索。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疏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發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清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
(八)審判人民在畝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構私舞弊
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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