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逃債包括的情形有:
1、債務人在申請企業破產前,就進行假破產、真逃債的準備;
2、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后至被法院公告破產期間,進行逃債欺詐活動;
3、在破產欺詐案件中,不僅企業積極主動地實施,而且有的企業上級領導機關、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法院也參與到破產遮債的行列,對破產選債予以支持縱容,甚至策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