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后,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時,要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從當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但當事人是不服復議決定而起訴的,是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
行政訴訟的流程:
1、起訴。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
2、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之后,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話,可以決定立案審理。受理與否,是要按照國家審批權對該行為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結果所決定的;
3、審理。審理前準備為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后,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被告人需要在收到那天起十五天內將有關的證據以及規范性文件交到人民法院,并且提交答辯狀。答辯狀通過人民法院在五日內將副本發送給原告開庭時間地點需要通知當事人以及有關訴訟參與人。對于公開審理的安靜,應該公告當事人姓名、案件緣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陳述行政觀點矛盾,原告、被告、第三方,接著舉例證明,或者物質證明,最后當事人陳述。合議庭評議和判決應在上面說講的審理之后,合議庭的人員會進行評議,對于判決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觀點,達成共識之后有院長審批。該過程不公開,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應該被記錄。判決是經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之后,依據事實,已法律為標準進行裁判的行為稱判決;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如何規定的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區別于民法上的訴訟時效,現簡述如下:
第一、一般起訴期限:六個月,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二、特殊期限:
1、不服行政復議決定起訴的期限: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2、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4、對不作為提起訴訟的,應當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方面,無效行政行為不受期限限制。另一方面,行政賠償的起訴期限為收到賠償決定或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從法定60日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行政訴訟的時效的時間:
行政訴訟的時效是六個月,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行政訴訟流程: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被告在規定日期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在受案范圍內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3、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4、進行審理。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材料,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5、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判決后當事人不服或有異議,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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