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兩種:協商處理和到法院起訴。只要雙方能就糾紛達成一致,就可以協商處理,否則就只能到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什么是債權轉讓及相關常見問題
債權轉讓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
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系:
一是原合同法律關系,
二是轉讓合同法律關系。其中的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后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并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原來的訴訟時效應繼續計算。上述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根本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債權轉讓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具有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效力,并不當然具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說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 人轉讓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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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是指在債權轉讓過程中涉及不良債權的合同發生的糾紛。轉讓方和受讓方對轉讓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以及債權的有效性產生爭議。這可能涉及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債權的證明和驗證等問題。
當多個轉讓方聲稱擁有同一債權的轉讓權時,可能引發債權歸屬的爭議。這種糾紛通常涉及債權的轉讓記錄、合同約定和相關證據。轉讓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權轉讓的義務,例如未向受讓方提供相關文件、未履行過戶手續等,可能引發合同違約糾紛。這類案件涉及法律問題及爭點多,也對律師的專業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王孟于律師這方面做的很專業,是國內處理這類案件比較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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