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程序辦理規定
行政案件程序辦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案件的立案
行政案件的立案是指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主動立案,對案件進行登記,并向當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的程序。在行政案件立案時,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身份、訴訟請求、事實和證據進行初步審查,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二、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
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是指行政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行政機關自行收集的證據以及其他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程序。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調查取證措施,如勘驗、檢查、鑒定、詢問等,以保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三、行政案件的聽證
行政案件的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理案件時,為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申辯,進行公開的聽證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前通知當事人,并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權利義務。聽證應當公開進行,當事人有權出席并作出書面陳述或口頭陳述。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將筆錄送交當事人。
四、行政案件的裁決或決定
行政案件的裁決或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在審理案件后,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或決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裁決或決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裁決或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裁決或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案件辦理時限是:
1、行政案件辦理時限一般是90日,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
2、行政處罰一方面來講,是指行政單位或是其他行政個人,對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的,還沒有造成犯罪的相關人,給他們的行政制裁。這里要注意還沒有造成犯罪的和已經犯罪的,一個是行政制裁,一個是刑事制裁。當然也包括一些企業或者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
綜上所述,行政案件程序辦理規定是保障行政法律關系公正、合法、有序進行的重要規定。在行政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聽證和裁決或決定中,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行政程序的程序分類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行政程序作不同的分類。認識行政程序的分類及其內容,有助于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有助于行政相對人及時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內部行政程序與外部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為標準,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與外部行政程序。內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內部行政行為時所必須遵循的程序。如國家公務員的任免程序、報告審批程序、公文處理程序、規章備案程序等。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作出外部行政行為所遵循的程序。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2.抽象行政行為程序與具體行政行為程序。以所涉及的行政行為的性質為標準,行政程序又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與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行政行為有抽象與具體之分,行政程序也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與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所必須遵循的步驟與方式。其范圍涉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制定部委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所必須遵守的步驟與方式。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獎勵、行政救助、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強制執行等行為所必須遵守的步驟與方式。
3.法定行政程序與意定行政程序。以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和要求為標準,可將行政程序分為法定行政程序與意定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行政主體必須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稱強制性行政程序。例如,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行政主體必須告知當事人聽證權之后才能作出,否則,行政處罰決定無效。意定行政程序,或稱自由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由行政主體自由裁量決定或選擇采取的行政程序。
4.事先行政程序與事后行政程序。按照行政程序適用的時間順序不同分為事先行政程序與事后行政程序。事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為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應遵循的程序。如行政立法之前舉行的聽證程序,正式制定行政規章前的通告程序,行政決定產生之前進行的行政檢查、調查程序。事后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為實施后,為確定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以及糾正違法、不當行為而適用的程序,如行政復議程序。
5.主要行政程序與次要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所產生的影響是否具有實質性,可以將行政程序劃分為主要行政程序與次要行政程序。主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若不遵守將可能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行政程序。例如,行政處罰中的表明身份程序、說明理由程序和聽證程序等。次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不遵守并不會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超過1天法定期限。它不會構成對相對人實體權利的直接影響,因而不會影響處于該程序中的實體行為的效力。
6.主動行政程序與依申請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的發動及終結是否以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引起為標準,可以將行政程序劃分為主動行政程序與依申請行政程序。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主動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行政程序也相應地存在主動行政程序與依申請行政程序。主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主動引發或終結的行政程序。依申請行政程序則是指必須由行政相對人申請才有程序開始或因行政相對人撤回申請而使程序終了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絕大多數都屬于主動行政程序,而不受類似于訴訟程序中“不告不理”的限制。如行政機關施行調查事實的程序不受當事人主張或聲明的限制。依申請行政程序多適用于授益性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中屬于少數情形,如行政許可程序即屬依申請行政程序。
7.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與行政司法程序。根據不同的行政職能為標準,可將行政程序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與行政司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律規范時所適用的程序。由于行政立法行為內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復雜、嚴格,如聽證制度、會議制度、專家論證制度以及備案制度等成為行政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內容。行政執法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所適用的程序。由于行政執法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行政強制執行等方面,必須設置不同的程序制度。行政司法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以第三方公斷人的身份,依法解決行政管理范圍內的糾紛所必須遵循的程序。它包括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裁決程序等。由于行政司法行為是解決行政爭議、裁決行政糾紛的活動,具有準司法的特點,強調公平、公正應當是行政司法程序設置的最根本要求。
行政裁決屬于什么行為
行政裁決屬于具體行為,對于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形式,是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有關情況是需要雙方當事人來履行有關法律責任和義務的。
一、行政裁決屬于具體行為嗎? 行政裁決屬于具體行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二、行政裁決的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后,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并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后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了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決機構了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后,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鑒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鑒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并注明是否為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行為所認定的處理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行政裁決的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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