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債權轉讓 的條件有: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轉移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 2、債權的權利人與債權移轉接受人必須就債權轉移有關事項及問題達成合意。 3、所轉移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移性。 4、債權的轉移必須通知 債務人 ,始對其產生效力。 二、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1、債權由原 債權人 讓與第三人后,原債權人脫離與原債的關系,第三人取代而轉為債權人。 2、當債權發生轉移時,附從于其的權利如 抵押權 、 留置權 、利息債權、 違約金 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一并轉移。 3、原債權人應把有關債權的全部證明問轉交給新債權人,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話書信等。 4、原債權人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的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 債務 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權轉讓合法,具體如下:
1、債權轉讓須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1)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2)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3)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4)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
(1)一是自由主義,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
(2)二是通知主義,“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債權轉讓擔保還有效:
1、債權轉讓需要通知擔保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的,擔保仍然有效,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轉讓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2、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幾點:
1、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關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二不屬于轉讓性質。
債的內容變更包括類、數量、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琦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
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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