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案件中,也就是打官司我們會發現案件的是不可以隨意移交的,比如這個事情是外省發生,因為相關受理情況,就不能送回當地進行審理,因此這就是法律上所解釋一個管轄問題。
一、行政訴訟管轄地規定
1、原告選擇。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訴人民法院一并管轄。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機關同時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選擇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轄,通過一個訴訟程序審查若干個具體行政行為。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2款做了規定。
4、協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因共同管轄發生爭議的,有關法院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規定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于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三、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確定
1、一般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l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一、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準而定。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二、管轄的種類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采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于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準屬于概括式規定。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三、確定管轄的考慮因素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1、便于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于這種考慮。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
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1)有利于增強案件審理透明度,增強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將此類案件移送給異地其他人民法院審理,增加了當事人對法院的信賴程度,減輕了他們的思想顧慮,在訴訟過程中,無論是舉證還是質證,都會放心大膽地進行,這不僅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還能夠促進裁判公正,增強案件審理透明度,增強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另一方面,當事人服判息訴率會相應提高,裁判結果會盡快履行,纏訴、上訪情況會大量減少。(2)能夠確保法院及時、公正地審理案件。案件被告不是本地政府、不是本地集團訴訟、不會在本地產生較大影響,法院的案件審判環境寬松,干擾減少,審判人員從而會更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同時異地管轄也能促進行政機關為了保持不敗訴積極參與訴訟。(3)有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作為審理案件的異地法院,不受所訴行政機關的制約,沒有利益上的牽扯,審判人員也沒有思想包袱,能夠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出發點,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更好的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般地域管轄適用于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一般地域管轄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則。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為了:(1)便利當事人訴訟。(2)便于法院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3)尊重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效力的區域性;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能保證行政機關的依據與審判機關審查的依據的一致性,避免出現區域規范沖突。(4)防止濫訴。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這種情況下,復議決定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審查的客體實際上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屬于共同管轄的一種情形。復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意味著原行政行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訴法解釋》第7條規定,所謂“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所謂主要事實,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事實,主要證據則是證明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在這里.“改變”包括補充、替代、調換以及推理過程改變、重新認定等情形。(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所謂“改變”,包括增加、減少、調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條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釋,或者改變案件的定性。(3)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復議決定無論是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依據,只要最終在處理結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適用該條款規定的訴訟管轄。處理結果的改變有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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