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聽證程序
法律分析:聽證程序如下:(1)根據執法調查人員處罰建議,確定屬于適用聽證程序范圍;(2)向當事人發出《聽證告知書》,征詢是否要求聽證。要求聽證的,應在執法機關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3)確定聽證會時間、地點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當事人;(4)舉行聽證會;(5)有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6)由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出示有關證據和材料;(7)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進行答辯;(8)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調查取證人員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9)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陳述;(10)由主持人征詢各方面最后意見;(11)當聽證記錄交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審核后簽字或蓋章;(12)由主持人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匯報聽證情況,提交聽證記錄,執法機關應按照一般程序的規定做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辦理需要,決定召開聽證會。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向審查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召開聽證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告知申請人。不同意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制定聽證方案,確定聽證會參加人;(二)在聽證三日前告知聽證會參加人案由、聽證時間和地點;(三)告知當事人主持聽證會的檢察官及聽證員的姓名、身份;(四)公開聽證的,發布聽證會公告。
行政處罰的聽證具體程序
行政處罰的聽證具體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申請聽證、通知聽證、舉行聽證和制作聽證筆錄。
首先,當事人需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申請聽證的事由和要求。當事人可以親自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如果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方便的申請方式,以保障當事人的申請權利。
其次,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應當載明聽證案由、聽證時間和地點、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這樣的通知程序有助于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使得當事人能夠充分準備聽證事宜。
接著,舉行聽證時,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這樣的聽證程序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申辯權利,使得行政處罰決定更加公正、合理。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的聽證具體程序包括申請聽證、通知聽證、舉行聽證和制作聽證筆錄等步驟,這些程序旨在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使得行政處罰決定更加公正、合理。
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
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如下:
1、聽證員檢查聽證參加人到場以及宣讀紀律;
2、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履行告知義務;
3、進入聽證調查階段:各方簡要陳述觀點、舉證質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綜上所述,就是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聽證應該依照什么程序組織
對于行政處罰所提起的聽證應該依照下列程序進行組織:先由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其享有聽證的權利;然后由當事人申請聽證;再由行政機關舉辦聽證會,通知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參加;最后制成聽證筆錄,并由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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