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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行政訴訟中有哪些證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2-01 11:17:49

行政訴訟證據種類?

行政訴訟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多種形式。這些證據將有助于法院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行政訴訟證據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 書證:指書面材料,如公文、合同、清單、票據等,它們可以體現行政行為的真實情況。2. 物證:指客觀實物,如樣品、生產工具、現場圖片等,它們可以進一步說明行政行為的具體情況。3. 證人證言:法院通過詢問證人,了解證人對于爭議事項的陳述,即可得出相關證據。4. 鑒定結論:對于有專業性質的行政行為,如醫療、工程建設等,需要通過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鑒定,以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5. 勘驗筆錄:對于有現場環節的行政行為,如執法、檢查等,需要記錄行政行為的現場情況,以作為判斷證據。6. 視聽資料:指音頻和視頻等電子記錄,可以作為行政行為的真實記錄,提供參考依據。7. 電子數據:指電子文件、數據庫等,如網絡通訊記錄、行政文件備份等,可體現行政行為的真實情況。以上證據形式都是用于行政訴訟中,以證明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通過這些證據形式的使用,可以使法院更好地了解爭議事項的真實情況,并作出判斷性的裁決。

什么樣的證據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在行政訴訟中,不同類型的證據都有其重要性。書證和物證是最基礎的證據形式,可以證明行政行為的基本情況;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則可以進一步補充和確認行政行為相關事宜的真實情況。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也常常被用作支持其他證據形式的補充。在行政訴訟中,最具決定性作用的證據常常是勘驗筆錄。因為勘驗筆錄往往能夠反映行政機關處理事項的現場情況,從而準確理解爭議事項的關鍵細節,判斷行政行為的真實性。

行政訴訟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多種形式。在行政訴訟中,使用這些證據可以幫助法院更好地了解爭議事項的真實情況,從而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勘驗筆錄則在行政訴訟中具有最重要的作用,因為它反映了行政機關處理事項的現場情況,這有助于裁判庭準確理解行政行為的詳細情況,作出判斷性的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屬于行政訴訟證據種類的有

法律主觀:

我們都知道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沒有證據,很多案件就會無法進行下去無法做出判決。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二、行政訴訟證據保全的程序
1、應明確證據保全申請書的內容。
對方當事人的名稱、請求保全的事項;應保全的證據,包括證明申請人具有請求權的證據和證明保全的必要性的證據;申請保全證據的理由;依該證據應證明的事實。
2、審查。
法院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證據進行審查,這種審查,應圍繞保全的條件進行,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是否存在影響將來判決的因素,如不保全是否會使損失進一步擴大。
3、應規范證據保全的判定形式。
4、訴訟中止時應允許申請證據保全。
由于證據保全是有時間上的緊迫性,如果不及時地予以調查和固定,則有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之危險,因此應明確規定,對于在訴訟中止時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及時作出準許或駁回申請的裁定。
5、應規定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之救濟程序。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時,人民法院可能裁定準許,也可能會裁定予以駁回。
6、應明確證據保全程序的費用負擔。
三、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是什么
1、強化被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訴訟,為了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證據規則強化了被告的舉證責任,而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規則。
2、嚴格舉證期限證據規則規定,行政機關的舉證期限為10天,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被告不僅要在此期間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而且還要提供其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3、司法認知問題繼民事證據規則確定了司法認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了無須當事人舉證的五種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規律及定理)。
4、關于證人證言的新規定證據規則賦予證人作證的義務,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出庭作證應出示身份證件。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定證據種類的形式包括

法律主觀:

1、 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 訴訟 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 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 證據 。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 證人 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證據的法定種類— 刑事訴訟證據 種類: 1、 物證,書證 物證: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 特點:具有教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3) 審查物證采取的方法:a、辨認;b、鑒定;c、偵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對照分析。 書證: (1) 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點:a、具有直接證明性;b、具有穩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 證人證言 (1) 概念;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2) 特點: a、 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 b、 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c、 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證人資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夠正確表達意志; c、 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3、 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刑事訴訟 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 鑒定結論 (1) 概念: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 (2) 特點: a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b僅限于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c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跡證明價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決專門問題的主要方法; c、 是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方法。 6、 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 7、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材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證據是指以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正確審理案件的基礎,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二、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三、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制的音響、語言;用錄像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復制。四、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后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五、當事人的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由于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但是,由于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六、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鑒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于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以上七種證據,不論何種形式,人民法院都應審查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應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系進行審查。證據只有經過法庭審查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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