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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的種類有哪些(行政裁定有哪些種類)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2-01 11:21:52

論述行政訴訟的判決種類。

【答案】: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或者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1)維持判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
(2)撤銷判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證據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
(3)履行判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變更判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同時,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5)確認判決。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6)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①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④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7)裁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①不予受理;②駁回起訴;③管轄異議;④終結訴訟;⑤中止訴訟;⑥移送或者指定管轄;⑦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⑧財產保全;⑨先予執行;⑩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等。
(8)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行政裁決的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的范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

1.侵權糾紛的裁決;

2.補償糾紛的裁決;

3.損害賠償糾紛裁決;

4.其他情形的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并有權予以檢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有

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有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調解。

行政司法(行政行為)一般指行政裁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行政裁決的特征有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行政裁決,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糾紛,行政復議的對象是行政糾紛。兩者之間的共同點都是行政機關解決爭議,行政機關的作用類似法院,所以有時把這兩種行為概括稱為行政司法。兩者的不同點是對象的不同,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糾紛,行政復議的對象是行政糾紛。

行政裁決分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并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二、行政裁決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的種類有:


1、侵權糾紛


侵權糾紛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依法做出強制性賠償裁決。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補償糾紛


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著眼于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彌補。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涉及到補償的還有草原、水面、灘涂、土地征用的補償等。


3、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通常存在于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產生損害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使其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賠償。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


4、權屬糾紛


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流、灘涂、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并作出裁決。如《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行政裁決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所作的處理,就是行政裁決。


5、國有資產產權


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專利強制許可如《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6、經濟補償


所謂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是指因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糾紛。如《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⑴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⑵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⑷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7、民間糾紛


如國務院頒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決民間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并經基層人民政府負責人審定、司法助理員署名后加蓋基層人民政府印章。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基層人民政府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執行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裁決是一種行政行為,專門處理民事糾紛。行政裁決的種類大致有九種,涉及的范圍也是很廣的,但這些糾紛都有著共同的特點,即都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機關或者授權處理機關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則處理這些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條: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實施的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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