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信用卡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可以提供信用卡消費清單,證明信用卡消費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了,是一方自己揮霍了就可以認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怎樣不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怎樣不認為是 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 債務 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 非法經營 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 (三)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由此看來, 債務清償 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為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雙方共同所為,或是未經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負清償責任。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帶孩子去看病,或向雙方應盡 贍養 義務的老人支付 贍養費 等等,另一方有負擔清償的義務。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 購房 ,婚后房屋由雙方共 同居 住且為 夫妻共同財產 ,則雙方對房款有共同償還之責任。 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 個人債務 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 婚前財產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 二、 夫妻債務 如何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 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 結婚 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1、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 債權人 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因此,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 債權債務 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 司法解釋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 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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