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錢不還如何定性為詐騙罪 欠錢不還可不可以認定為詐騙罪,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 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那么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么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1、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2、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3、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如何判斷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意圖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借貸式詐騙的犯罪人在歸案后,總是會提出其與被害人之間是正常的借貸關系,甚至提供借條等證據予以印證,給判斷此類案件的性質造成困難。主觀意圖存在于人的大腦中,是一種意識形態,無法直接從思維中剝離出來加以認證。往往只能依靠行為人的自我敘述,但真實性值得懷疑,更多的是要結合其具體行為表現一類進行判斷,因為“行為是基于人的意識而實施的,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僅僅聽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而是要根據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以及其他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行為人在犯罪中的行為表現往往更能表現出其主觀意圖。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并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后會將錢用于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于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為,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2、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為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準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后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詐騙。 3、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 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后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愿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 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過程中,應當結合以上三點進行綜合的分析和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欠錢不還可不可以認定為詐騙罪,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具體的規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