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后一般處理包括,送達文書,民間借貸糾紛,在法院立案后,一般會先送達法律文書;庭前調解,民間借貸糾紛,把文書送達后,法院的調解員一般會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
開庭審理,假如庭前調解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接下來就會如期開庭審理該案;等待判決,法官就會根據庭審的情況及時出判決書;申請執行,可以去出判決書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終結。
具體而言:
1、送達文書。文書包括立案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證據材料等。送達文書后需要雙方當事人簽收,假如一方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不到的話,還可以采用郵寄、留置或公告等送達方式。
2、庭前調解。法院的調解員根據自愿合法原則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
3、開庭審理。具體審理該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這些問題都可以在庭審中得到解決,通過庭審過程,通過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得到最后的結果。
4、等待判決。開完庭后,假如雙方不愿意調解,或者是經過調解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最后法官就會根據庭審的情況及時出判決書。當事人雙方領到判決書后,就知道是否勝訴了。
5、申請執行。假如敗訴的一方不及時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在判決書生效后,及時去法院開一份送達證明,然后可以去出判決書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執行終結。勝訴的一方當事人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只要對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及時執行,執行程序也可以很快地終結。假如對方沒有財產,可能會執行中止。并將對方納入失信人名單。
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行的基本原則如下:
1、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
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啟動執行程序。
其次,采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圍。執行人員采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相關法律關于執行措施的規定。
最后,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采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3、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4、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采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5、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分析:1、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2、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 糾紛的 法律常識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人民法院審查 借貸 糾紛案件的起訴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2、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 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 銀行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根據 合同法 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 貸款 利率計息。 4、根據 民法通則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5、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因借款而獲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繳。 6、根據 擔保法 ,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且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字、蓋章的或注明是保證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還款責任。 8、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9、對 債務人 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 財產保全 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10、為延長訴訟時效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不斷寄送追款函,郵件回執單必須明確注明寄送的內容,如“要求還款1萬元的函”、“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函”,也可以電話催款并錄音。 11、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 民事責任 。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12、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3、訴訟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 債權人 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后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14、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后,借款人答應還款后又不承認的,法院判決借款人繼續履行還款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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