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救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無自行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行政機關申請前應催告當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方可申請法院(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的執行包括對行政裁判的執行和對非訴行政行為的執行:1、對行政裁判的執行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自己有強制執行權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2、對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1)申請執行的條件。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非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②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調取有關材料。③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④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⑤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⑦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2)、財產保全措施。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3)對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①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②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③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
法律客觀:先予執行的執行法院先予執行的執行法院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民事官司的執行以生效的判決為依據,需要等到判決生效后進行,但對于某些原告來說,等到判決生效后才執行,他們的生活將難以維持,他們的生產或經營就會受到嚴重影響。為此,法律設立了先予執行制度。所謂先予執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執行的措施。可見,先予執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法院及時而切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義十分重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當事人提出申請。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第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樣的權利、負擔什么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第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復議撤銷先予執行裁定的,應執行回轉,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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