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正確的是
法律主觀:
關于行政訴訟時效的具體規定:如果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則是六個月;如果是復議后再提起行政訴訟,自收到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最新規定
行政訴訟時效最新規定如下:
1、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程序:
1、一審,包括起訴,受理,審理;
2、二審,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綜上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追訴時效
行政案件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是二年。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分為直接起訴期間和不服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間。
1、直接起訴期間
(1)當事人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院應當受理。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5)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6)由于不屬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2、不服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間
(1)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復議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訴訟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行政訴訟的時效的時間:
行政訴訟的時效是六個月,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行政訴訟流程: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被告在規定日期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在受案范圍內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3、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4、進行審理。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材料,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5、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判決后當事人不服或有異議,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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