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關于債務的處理具體情況具體討論: 1、遺產未分割的,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 2、遺產分割結束的,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最高的償還數額以繼承的數額為限。 3、如果繼承人、受遺贈人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務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法律客觀: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應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利呢?能否用債務人的遺產來折抵呢?針對這類問題,以下提供了相應的法律規定,讓大家知道以后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應該怎么面對。一、債務人死亡后債務處理的法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二、債務人的概念: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_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繼承人對債務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負有償還義務,超過繼承遺產部分自愿償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回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答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我國.《民法典》民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據此,繼承人共同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當然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但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應當明確償還的債務在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限額內,如共同繼承的財產尚未分割的,應以共同繼承的財產清償債務;如共同繼承的財產已分割的,共同繼承人應在繼承的遺產價值限額內承擔有限連帶清償責任,如此可以均衡地保護侵權人和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下列原則:,(一)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二)限定繼承原則;,(三)保留必留份原則;,(四)連帶責任原則;,(五)有序清償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一)繼承遺產應當先清償遺產債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在分割遺產后再解決遺產債務的問題。先清償遺產債務后分割遺產的方式,就是由遺囑執行人或共同繼承人對死者所有債務進行清算,并將相當于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后共同繼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應繼承份額分割剩余的遺產。,(二)遺產已被分割完畢,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果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清償遺產債務:,1、應由法定繼承人在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其理由是,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雖然都是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方式,但是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因為遺囑繼承是最能體現被繼承人意愿的一種繼承方式。先讓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清償債務,從這種意義上講,就是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愿。,2、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這里所稱的按比例償還債務,是指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各自按照取得遺產份額的比例分攤被繼承人的尚未清償的債務。當然,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清償債務亦可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可以不再清償。,3、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而僅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取得遺產時,應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當然,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由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清償其所負的債務時,即不存在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償還債務的問題。
法律客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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