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法是什么意思?
1、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2、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于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三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采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行政強制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強制法是指國家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對特定主體采取強制措施以實現法律目標的規范和程序,下面是行政強制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行政強制必須依據法律授權,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機關才能行使強制權力。
2、目的合理性原則:行政強制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保護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安全等,不能濫用強制權力。
3、等級適當性原則:行政強制的措施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相適應,不得過度或不足,要盡量保持合理的平衡。
4、證據合法性原則:行政強制應當依據充分、確鑿的證據,不能憑空猜測或主觀臆斷,確保事實和證據之間存在合理的關聯。
5、程序正當性原則:行政強制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包括事先告知、聽證、申辯、復核等程序環節,保障被行政強制對象的合法權益。
6、適用透明性原則:行政強制的適用條件、標準和程序應當公開透明,確保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執行過程公正、公平,并接受社會監督。
7、效益最大化原則:行政強制在實施過程中應當追求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提高行政資源利用效率,盡量減少對被執行對象的不良影響。
行政強制法主要用途
1、執行行政命令或決定:行政強制法可用于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或裁決。例如,當行政機關作出要求某個個人或組織采取特定行為的命令時,如果該命令未被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來強制執行。
2、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行政強制法可以被用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當有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或損害了公眾利益時,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來制止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第三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采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第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第六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一條 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四條 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第十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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