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未約定利息的解決辦法:
1、對于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視為不要求利息;
2、對于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可由法院結合借貸合同的內容、根據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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