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不得計算復利。規定復利的,復利部分無效。但是,實際中很多民間貸款都是有復利的,具體處理的時候,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規定的部分不予保護。
(一)利率問題
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民法典》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二)利息問題
1、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并無強制要求,有償或無償由雙方約定。如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按約定支付利息;如當事人對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貸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須對利息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按無息處理。
2、即使是無息借貸,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貸款人有權要求償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討不還,貸款人要求償付催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民間借貸是不允許復利的,約定復利部分是無效的。這是為了防止借貸人謀取高額利潤,但是在社會中民間借貸大多數情況下是約定了復利,這是違法行為。
關于復利(利滾利)的規定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擴展資料
高利貸中利滾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為我國法律禁止復利。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叫大耳窿、地下錢莊,這些現今稱為“放數”的放債人,向“高利貸”借錢,一般毋須抵押,甚至毋須立下字據。它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
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于高利貸。
高利貸作為一種殘酷剝奪借貸者私人財產的手段,在中國的舊社會尤為盛行,最為常見的是所謂驢打滾利滾利,即以一月為限過期不還者,利轉為本,本利翻轉,越滾越大,這是最厲害的復利計算形式。
高利貸中利滾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國法律禁止復利。借款如果逾期未還,則依法可以計算逾期利息,但逾期利息不可以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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