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概念,特征,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在性質上,代位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基于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怎么理解債權人的代位權
怎么理解債權人的代位權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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