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復議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對行政機關作出的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等 行政處罰 決定不服的; 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 行政復議期限 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的職責: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行政復議法
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行政復議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明確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有具體的請求和理由、屬于法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和受理范圍、該復議申請被首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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