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我國律法賦予次債務人的固有的權利之一,是受法律保護。受讓人是不能拒絕次債務人行使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辯的,如果在此過程中產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轉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由于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并不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所以,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做為受讓人的新債權人行使該權利。,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1、 債權轉讓 的內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從權利隨之轉移。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 債務人 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于 債務 履行期。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 債權人 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抵消。如果對受讓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和受讓抵消。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 定金 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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