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采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強制性,強制執行以納稅人主觀上不主動履行納稅義務為前提,稅務機關需要行使一定的手段來保證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實現。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的內容有哪些:
1、《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法》頒布施行前,不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也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甚至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也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改變了行政強制設定“政出多門”的混亂局面,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確立了統一的原則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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