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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2-02 10:36:39

2022年煙草證辦理新規?

疫情期間,煙草證業務可異地辦理嗎
新煙草證規定是怎樣的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則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
第三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局發放的煙草專賣許可證,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煙草專賣局違法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受法律保護。 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煙草專賣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類。
第七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審批發放和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業務的,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法人所屬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單獨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其所屬法人單位應當向相關的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一般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專賣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不同事項確定申請類型,并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等。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相應類型的格式文本。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并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代理人應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新辦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企業設立的證明文件,其中煙草制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提交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企業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新辦零售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許可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類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七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或字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主體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九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二)原許可證正副本;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零售類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
第二十條 持證人需要暫停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業期間,許可證正副本交由審批機關暫行保存。
第二十一條 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發還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損毀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遺失或損毀證明;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申請歇業;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申請歇業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出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煙草專賣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人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申請材料,或補正的材料仍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申請事項屬于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地市級或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辦理的意見,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送上一級煙草專賣局。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在審查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申請時,一般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機關或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由本機關或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的許可類事項申請時,應當指派本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局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與被核查方簽字確認。被核查方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通過公告欄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系統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審批結果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交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申請書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受理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日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延長審批期限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類型屬于許可類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類型屬于管理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辦理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1]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按規定提出歇業申請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注銷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注銷持證人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歇業申請的;
(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后,持證人未按照本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自收到責令變更許可證通知書30日內仍拒絕變更的;
(四)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或辦理了停業手續、停業期屆滿后未申請恢復營業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后未申請歇業或申請恢復營業的;
(五)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6個月未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發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行政處罰或行政決定注銷該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回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四)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三十七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注銷許可證時,應當根據歇業申請、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公告或檢查記錄等材料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審批表,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注銷該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后,審批機關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決定書送達原持證人并收回原許可證,許可證無法收回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依法注銷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1]
第六章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文書包括申辦許可證過程中的各類申請表、煙草專賣局相關行政許可決定、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加蓋煙草專賣許可證專用印章或本行政機關印章。核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10日內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用郵寄送達方式。
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可以由審批機關委托受理機關送達。
第四十二條 審批機關對許可類事項的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將許可事項、被許可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號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公眾要求查閱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公眾查閱內容不包括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
第四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行政許可卷宗歸檔保存制度,對辦理完畢的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文書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1]
第七章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中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正確的調解案卷裝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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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行政處罰案件卷宗材料裝訂順序
  一、卷宗封面
  二、案情說明表
  三、卷內目錄
  四、卷內材料
  (一)調查報告
  (二)法律文書
  1.《受案登記表》
  2.《移送案件通知書》
  3.《申請回避審批表》
  4.《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調解書》
  5.《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
  6.銀行代收罰款收據
  7.《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回執)》
  8.《暫緩執行行政拘留通知書》、《暫緩執行行政拘留通知書(回執)》
  9.《擔保人保證書》
  10.《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回執)》
  11.《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12.《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回執)》
  13.《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14.《收繳物品決定書》
  15.《收繳物品清單》
  16.收繳物品上交、銷毀、返還受害人有關文書
  17.《責令限期---————通知書》
  18.《責令停止—————通知書》
  19.《治安案件調解書》、《調解筆錄》
  20.《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21.《送達回執》
  (二)陳述、辯解材料
  1.盤問筆錄
  2.《傳喚證》、《訊問筆錄》
  3.《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陳述和申辯材料
  4.對陳述、申辯的復核文書
  (三)證據材料
  1.報案材料
  2.《詢問筆錄》、證人證明材料
  3.《現場筆錄》
  4.《現場勘驗筆錄》
  5.現場圖、現場照片
  6.《檢查證》、《檢查筆錄》
  7.《抽樣取證證據清單》
  8.《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
  9.《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10.《扣押物品、文件發還憑證》
  11.書證
  12.物證、物證照片
  13.錄音帶、錄象帶、電子數據存儲介值案由、對象、內容等記錄、說明件
  14.以書面形式復制的電子資料和數據
  15.鑒定結論、檢測結論
  16.《電話查詢記錄》
  (四)聽證材料
  1.《聽證申請書》、《聽證申請筆錄》
  2.《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
  3.《舉行聽證通知書》
  4.《聽證筆錄》
  5.《聽證報告書》
  (五)審批表
  ————審批表(按形成時間順序排列)
  (六)行政復議、訴訟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
  2.《行政復議提交答復通知書》
  3.《行政復議書面答復》(副本)
  4.《行政復議決定書》
  5.《起訴狀》(副本)
  6.《答辯狀》(副本)
  7.《判決書》、《裁決書》
  8.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判決的有關文書
  五、備考表
  六、卷宗封底
  說明: 裝訂順序中未列出的文書、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據
  其性質、類別訂入卷內合適的位置。

地震行政執法必須遵循什么原則

《地震行政執法規定》第四條規定:地震行政執法必須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地震行政執法規定》全部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地震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震行政執法,是指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地震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受委托進行地震行政執法的機構或者組織依據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和受委托進行地震行政執法的機構或者組織及其執法工作人員進行地震行政執法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地震行政執法必須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地震行政執法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各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監督。
第二章 地震行政執法主體編輯
第七條 各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是地震行政執法的主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普及、貫徹、執行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地震行政執法的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向立法機關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地震行政執法的培訓和考核;
(五)監督下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需要在其權限內可以委托有關組織或者機構進行地震行政執法。
未設立地震工作機構的市、縣的地震行政執法工作,由其上一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或者委托有關組織或者機構負責。
委托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的組織或者機構實施的地震行政執法行為,并對行為后果負責;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進行地震行政執法活動。
第九條 具備地震行政執法資格,依法履行地震行政執法職責的人員是地震行政執法人員。
地震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熟悉防震減災業務工作;
(四)熟悉防震減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的法律知識。
第三章 地震行政執法管轄編輯
第十條 地震行政執法實行地域管轄。
國務院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地震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行政執法。
受委托的組織或者機構,在其委托的范圍內進行地震行政執法。
第十一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因執法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爭議雙方應當協商;協商不成的,案件由其共同上一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受送機關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絕。
第十三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案件時,如發現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地震行政執法內容編輯
第十四條 地震行政執法內容包括:
(一)地震行政檢查;
(二)地震行政許可;
(三)地震行政確認;
(四)地震行政處罰;
(五)地震行政獎勵;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地震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五條 地震行政檢查,是指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遵守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執行地震行政決定、命令等情況進行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 地震行政許可,是指地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通過頒發證明或者批準、登記、認可等方式,允許其行使某項權利,從事某項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七條 地震行政確認,是指地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防震減災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進行甄別,給予確定或者否定并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 地震行政處罰,是指地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違反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九條 地震行政獎勵,是指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對在貫徹執行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章 地震行政執法程序編輯
第二十條 地震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地震行政檢查、處罰等執法活動,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執法證件。不按規定表明身份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二十一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地震行政檢查,必須告知被檢查者檢查的目的、內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項。
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檢查者閱核、簽字;被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當由2名以上現場檢查人員簽字并注明情況。
地震行政檢查應當按照法定時間進行。
在檢查中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事先向被檢查者說明理由。
檢查結束后,應當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并制作檢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地震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是:申請的提出、申請的受理、申請的審核、許可證的頒發。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給予駁回。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頒發的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的內容、期限、許可證件編號,并加蓋頒發機關印章。
第二十三條 地震行政確認的一般程序是:確認事項的提出、檢查鑒定、確定鑒定結果和確認結果公告。
地震行政確認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地震行政獎勵的一般程序是:獎勵的提出、審批、公布、授獎和存檔。
第二十五條 地震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執行和結案。
第二十六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對下列案件應當及時受理:
(一)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舉報的;
(三)移送的;
(四)下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報請的;
(五)上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指定辦理的;
(六)其他需要受理的案件。
第二十七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違法人和違法后果;
(二)有事實依據;
(三)屬于地震行政處罰的范圍;
(四)屬于本機關管轄。
第二十八條 確定立案辦理的案件,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確定立案日期和兩名以上地震行政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
第二十九條 對于立案辦理的案件,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調查取證,查明違法事實。
第三十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在進行地震行政處罰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依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地震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較輕,擬作出以下處罰決定的違法行為,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作出現場處罰:
(一)予以警告的處罰;
(二)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適用現場的處罰。
地震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現場處罰時,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的現場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三條 除適用現場處罰的案件外,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當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合議并作好記錄,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據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 確定應當受到處罰的,依法提出予以地震行政處罰;
(二) 違法行為較輕,依法提出免于地震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依法撤銷案件;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依據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意見書,報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案件情節輕重依法提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地震行政處罰時,應當制作地震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并加蓋本機關的印章:
(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執法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
(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四)處理結論;
(五)處理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及受理機關的名稱;
(七)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作出決定的日期。
涉及罰款的還應當載明收繳罰款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以及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罰款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或者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并注明簽收日期。
受送達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處罰決定書,則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他人到場見證,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將送達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或者單位收發部門。
不能直接送達的,可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委托代為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中止許可證等較重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依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聽證費用由聽證機關承擔。
第三十八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應當制作聽證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
(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告知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受理聽證申請的組織或者機構。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地震行政執法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時,應當提交聽證申請書。聽證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請求聽證的目的;
(三)申辯理由及其依據;
(四)申請遞交的地震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
(五)提交申請書的日期。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在收到聽證申請后,應當組織案件調查人員進行研究,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依法不予受理的聽證申請,應當告知當事人。
對依法予以受理的聽證申請,應當制作聽證受理書,載明以下事項:
(一)聽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案件基本情況;
(三)申請人申請聽證的理由;
(四)聽證受理決定。
第四十一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地震行政執法機關組織,聽證的具體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機構負責。
第四十二條 舉行聽證的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名單;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五)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應當加蓋地震行政執法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三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員檢查聽證參加人員是否到場,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
(四)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并出示相關證據;
(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進行質證和辯論;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四十四條 聽證舉行后,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情況進行復核。違法事實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事實與原來認定有出入的,應當調查核實,查清事實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五條 地震行政處罰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收繳罰款。
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費用由被處罰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地震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后,承辦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將有關材料進行整理裝訂,并由承辦人員簽名或蓋章后,歸檔保存。
第四十九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作出較大數額罰款、中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案件在結案后30日內報上一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編輯
第五十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宣傳、貫徹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制止和糾正違反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
(三)在執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損失的;
(四)在地震行政監督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五)其他需要獎勵的。
第五十一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職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以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謀取私利的;
(四)不按本規定的期限處理違法行為的;
(五)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工作人員在地震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濫施處罰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舉報行政執法中違法問題的舉報人,或者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單位或者個人打擊報復的;
(四)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五)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泄露國家機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商業、技術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六)推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七)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 地震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追究執法人員違法行為責任的,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舉報。
第七章 附 則編輯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鳳凰縣煙草專賣怎么辦煙草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

編輯詞條

“煙草證”一般是指“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則規定。

中文名稱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文件廢止2017年5月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管理部門國家煙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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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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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和落實《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1號),完善相關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的程序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1]

2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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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規范申請和辦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兩個樣式、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兩個樣式。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總稱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總稱零售類許可證。

第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積極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并提高辦事效率。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辦理,零售類許可證應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辦理。

第二章

第五條 煙草專賣局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理機關,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卷煙、雪茄煙批發業務,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申請人為從事煙葉、復烤煙葉、煙絲、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經營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免稅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或罰沒煙草制品拍賣業務的企業,或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地市級煙草公司。

第七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省級煙草專賣局審批:

(一)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卷煙、雪茄煙批發業務,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縣級煙草營銷單位。

第八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縣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

申請人所在地未設立縣級煙草專賣局的,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第三章

第九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申請等。其中,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為許可類事項的申請;其他申請類型為管理類事項的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申請類型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相應類型的格式文本。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并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代理人應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新辦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企業設立的證明文件,其中煙草制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提交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企業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新辦零售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許可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類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七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或字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主體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九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二)原許可證正副本;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零售類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

第二十條 持證人需要暫停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業期間,許可證正副本交由審批機關暫行保存。

第二十一條 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發還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損毀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遺失或損毀證明;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申請歇業;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申請歇業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出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煙草專賣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人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申請材料,或補正的材料仍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申請事項屬于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地市級或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辦理的意見,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送上一級煙草專賣局。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在審查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申請時,一般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機關或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由本機關或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的許可類事項申請時,應當指派本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局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與被核查方簽字確認。被核查方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通過公告欄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系統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審批結果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交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申請書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受理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日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延長審批期限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類型屬于許可類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類型屬于管理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辦理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按規定提出歇業申請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注銷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注銷持證人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歇業申請的;

(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后,持證人未按照本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自收到責令變更許可證通知書30日內仍拒絕變更的;

(四)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或辦理了停業手續、停業期屆滿后未申請恢復營業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后未申請歇業或申請恢復營業的;

(五)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6個月未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發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行政處罰或行政決定注銷該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回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四)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三十七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注銷許可證時,應當根據歇業申請、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公告或檢查記錄等材料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審批表,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注銷該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后,審批機關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決定書送達原持證人并收回原許可證,許可證無法收回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依法注銷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文書包括申辦許可證過程中的各類申請表、煙草專賣局相關行政許可決定、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加蓋煙草專賣許可證專用印章或本行政機關印章。核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10日內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用郵寄送達方式。

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可以由審批機關委托受理機關送達。

第四十二條 審批機關對許可類事項的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將許可事項、被許可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號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公眾要求查閱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公眾查閱內容不包括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

第四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行政許可卷宗歸檔保存制度,對辦理完畢的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文書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中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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