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 二審 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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