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生活或是生產經營過程中,或多或少會產生一些糾紛,經過協商等多種方式仍無法正常解決,無奈之下選擇訴訟的方式。
行政案件訴訟費收取標準
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行政訴訟案件可分為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它們的收費標的規定:
(一)下列非財產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二)財產行政案件的收費,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一定比例交納:
(1)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3)超過50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4)超過10萬至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7)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具體的計算方法是,按上述規定的超額遞減率,對爭議金額分段計算,然后相加,其總數即為應收取的數額。
行政案件的訴訟費的承擔
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由訴訟的敗訴方當事人承擔。
1、法院的第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
2、行政訴訟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分擔;
3、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而法院準許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如果原告不撤訴或者法院不準許撤訴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敗訴時,由法院根據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數和他們各自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以及各自的訴訟行為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共同訴訟當事人因連帶關系而敗訴時,應當負擔連帶訴訟費用;第三人敗訴時,法院將根據共同訴訟當事人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決定分擔的比例。
在某些情況下,訴訟費用并不是由敗訴當事人承擔,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規定。具體包括:原告承擔、被申請人承擔、當事人自行負擔。
原告承擔訴訟費用適用于原告主動撤訴而法院許可的情況。這里的“主動撤訴”不包括原告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撤訴的情況。
1、撤訴案件的受理費用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2、被申請人承擔訴訟費用適用于申請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和申請執行的案件;
3、當事人自行負擔的費用主要是指當事人因本人的訴訟行為而支出的訴訟費用。不論當事人是否敗訴,此訴訟行為支出的所有費用都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行政訴訟的收費標準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一般的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一百元元。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誤工費等多種費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
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