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證據保全 的含義 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在對 證據 進行調查前,依據利害關系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 二、法律對于證據保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 訴訟 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最新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保全制度的修改體現在三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 2、將申請主體由“訴訟參加人”變更為訴訟中證據保全中的“當事人”及訴前證據保全中的“利害關系人”; 3、規定了證據保全程序的參照適用條款,即參照適用第九章關于 訴訟保全 的程序性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定關于證據保全的條款,而是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保全的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當中。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能申請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