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有必要債務人應該申報嗎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申報債權的,不得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權利。法律規定不需要申報的特殊債權,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職工勞動債權和公法意義上的稅收債權。破產法要求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內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員工的勞動債權不需要申報,經管理人調查后公示,即直接確定。債權人認為享有共益債權的,也應當申報。管理人有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確認共益債權的數額,并在破產程序中清償。《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申報債權登記
法律分析:申報債權登記需要由債權人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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