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行政法上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最終裁決的行為,主要是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 (1)行政相對人對于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是向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本身申請復議,而不是向其上級機關即國務院申請復議。對于這種情況下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或者選擇申請國務院裁決。如果讓國務院裁決,那就是最終裁決。在這個意義上,我國行政法將國務院放在很高的地位上,國務院基本不可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國務院作出的裁決不受司法最終管轄?!獏⒁姟缎姓妥h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薄 ?(2)行政相對人對于省級人民政府確認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行為不服,是向省級人民政府自己申請復議,此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果是根據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作出征用土地的決定作出,那么這種行政復議決定是最終裁決?!獏⒁姟缎姓妥h法》第三十條第二的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經于2013年7月1日廢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開始實施。該法有三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最終決定。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行政復議一裁終裁定?!痹摲ǖ诹臈l第一款規定:“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實施的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該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钡枰⒁獾氖牵瑥男姓脹Q角度看,行政裁決應該是行政機關對于爭議的兩方作出處理決定。因此上述三個條款,只有行政復議決定屬于“最終行政裁決行為”;其他的直接就是“最終行政決定”,并不涉及到裁決問題。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法律分析:受公安機關罰款或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的行政決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受公安機關罰款或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的行政決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所作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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