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滾利”是否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驢打滾”,法律術語稱為復利。復利只要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是受法律保護的。今天,“四哥有法說”模擬一個案例,給大家聊一下這方面的法律。
一、案例:
1、2012年2月4日,借款25000元。
2012年2月4日,張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利息為月息三分,超期不還,利息按月息四分計算。
2、2014年12月19日,“利滾利”為40000元。
借款到期后,張三未歸還借款本息。2014年12月19日,張三重新向李四出具借款金額為40000元的借條一張,利息為月息三分,超期不還利息,按月息四分計算。到期后,曹某仍未歸還借款本息。
3、2018年2月16日,“利滾利”為100000元。
2018年2月16日,雙方經計算,張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張,約定在農歷5月至6月還款20000.00元,年底還款30000元,2019年農歷5月至6月還款30000元,年底還款20000元,未按時付清,按3%計息。
這次逾期后,李四無法聯系上張三曹某,遂訴至法院。
二、法院判決:
對于借款金額的認定,應按以下方式計算確認:
自2012年正月初十(2012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6日(重新計算之日)期間的利息為36213.70元(24%÷365×2203天×25000元),再將利息36213.70元計入最初25000元的借款本金,本案的借款本金為61213.70元。
故郴四要求張三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61213.7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張三支付的逾期利息,應按照年利率24%,從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張三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對“利滾利”法律關系的認定:
從上述判決來看,法院似乎不支持“利滾利”,但有的人認為法院應該支持“利滾利”,這是為什么?要想搞這個問題,我們先來了解“利滾利”法律關系的認定,再熟悉一下有關法律規定:
1、“利滾利”中出現的借條、欠條稱為“轉條”。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由于各種原因,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經過雙方協商,未還本金和利息作為下期借貸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欠條”。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借條、欠條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最初的借條、欠條,稱為“轉條”。
2、“轉條”與“借條”兩者區別。
首先,“借條”系證明債權債務的產生,“轉條”系證明債權債務的延續;
其次,“借條”是以出借款項的交付作為生效條件,“轉條”是以原借貸關系的生效作為生效條件;
最后,“借條”記載的借款金額僅限于出借的本金,“轉條”記載的借款金額含未歸還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四、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
1、法律認可“利滾利”產生的“轉條”。
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法律允許將未還本金和利息作為下期借貸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欠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多次將利息計入本金,最后產生的利息總和,不能超過最初本金的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對上述案例案件的理解。
2012年2月4日,張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2018年2月16日,雙方經計算,張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張。這十萬元的借條,其中25000元是本金,75000元屬于“利滾利”計算出來的利息,但這個利息超出原本金(25000元)年利率24%的標準,所以法律不保護超出部分。
4、需要注意的證據問題。
從以上解說大家明白了,“利滾利”產生的借條與最初書寫的借條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因此產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時,出借人為了謀取高利,會說“轉條”是原始借條,而借款人就需要舉證借條是“轉條”。如果這種借貸關系有見證人或者其它證據進行證明,還好說。如果借款人提供不出相關證據證明是“轉條”,雖說在法庭上可適用舉證倒置,但也會不利借款人。所以說,官司打的是“證據”。
結束語:
民間借貸比較方便、快捷,但產生的“利滾利”也是很嚇人的,這也是讓一些人陷入“校園貸”“網貸”“學生貸”等借貸陷阱不能自拔的禍根所在。在此奉勸有些朋友,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借貸!
借貸的風險
規范民間借貸秩序,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近年來,青海省海東市民間借貸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2019年以來,海東兩級法院共受理一審民間借貸糾紛5999件,審結5474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14.18%。據介紹,此類案件存在一些問題,如借貸形式不規范,民營企業涉足民間借貸突出,“高利貸”案件頻發,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問題突出,網絡平臺借貸等新型案件不斷出現。
針對這些情況,海東法院秉承“保障民生財產權益,服務經濟發展”的司法理念,積極順應民間借貸司法領域的新變化、新規定,結合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評價引導功能,為民間融資市場健康運行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本期選取本院審理的幾起民間借貸典型案例,采用案例解讀的方式,提醒廣大市民借貸有風險,要注意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償還三方貸款申請
僅憑借條的證據是不夠的。
2019年7月,馬甲向馬乙借款9萬元,并出具借條。由于第三人馬兵此前欠馬乙10萬元,經協商,馬兵直接轉賬10萬元給馬甲,并口頭約定兩個月還款期。欠款到期后,馬甲拒不還款,馬益晶多次索要無果,遂將馬甲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馬義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存在借條,但借條是孤立的憑證,不能證明馬甲有向馬義借款的意愿、雙方均同意借款、被告已收到該款項。而且被告對此并不認可,因此無法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馬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駁回馬毅的訴訟請求。
海東中院民一庭庭長王新宇表示,本案當事人馬毅敗訴,說明當前民間借貸人的法律意識仍然薄弱,交易的法律手續不全,借貸行為隱秘,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實踐中,出借人提起訴訟時,往往只是依據借據或金融機構轉賬憑證等債權憑證作為證據,證明借貸關系已經發生。比如借款人辯解借款已經償還,或者辯解轉讓是為了償還之前的借款或者雙方的其他債務,這時候就可能產生舉證責任,而不是簡單的依據借條、收據、借條來認定借貸關系已經發生以及已經發生的借貸關系的內容。
王新宇提醒,當事人應樹立證據意識,重視證據保存,盡可能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協議,保留銀行轉賬憑證,轉賬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據。如果訴訟中出借人只能提供借款協議或者借據,并不代表會敗訴。此時,出借人應積極收集并提供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其他證據,如相關證人證言、電子轉賬憑證等,避免發生糾紛時無法提供證據的情況。
戀愛期間轉賬百萬。
其實貸款是分手還的。
超和岳是男女朋友。戀愛期間,鄒某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信用卡等方式支付岳某高達112萬余元。此后,岳某又陸續支付了部分款項,剩余45萬元未支付。
雙方發生矛盾后,鄒多次到岳家索要欠款。岳最后出具了借條,但稱自己與鄒是男女朋友關系。雙方轉賬是戀愛期間的贈與,沒有借錢的意思。鄒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岳償還借款45萬余元
王新宇介紹,戀愛期間,由于表達感情的需要,雙方很容易做出無償贈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等難以區分的情況。是否構成借貸關系,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從支付目的、借貸約定等方面綜合判斷。小額支付大多是一般的禮物。當愛情關系終止時,贈與人不能要求返還。但對于數額較大的金錢贈與,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進行給付,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不能結婚時,贈與人的贈與目的不能實現,所以贈與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另外,一方給另一方現金,如果雙方在付款時明確約定借款,或者分手后,雙方按照借款關系進行結算,構成借款合同關系,應當按照借款合同關系處理。
貸款利息的預扣
本金應按實際金額支付。
朱某和蘇某是朋友。2018年2月14日,蘇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朱某借款50萬元,約定利息8.5萬元。同日,朱某通過青海農商銀行實際轉賬給蘇41.5萬元,其中8.5萬元直接扣作利息。蘇某向朱某出具借條50萬元,注明借款期限為2018年2月14日至5月13日。
借款期限屆滿后,蘇某未按時還款。朱某于2021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蘇某償還剩余借款33萬元及利息49638元,共計37963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查明,蘇某先后向朱某償還借款18萬元,按照實際支付的借款本金數額,剩余23.5萬元仍未償還。庭審中,法官主持調解,達成了蘇某償還朱某人民幣23.5萬元,自愿承擔利息人民幣3.5萬元,共計人民幣27萬元,并在約定的到期日按時償還本息的調解協議。
王新宇說,這種提前從本金中扣除貸款利息的行為,也被稱為“砍頭利息”。“砍頭利息”大量存在于民間借貸中,但為我國法律法規所嚴禁。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為50萬元,但朱已提前扣除利息8.5萬元,實際支付借款本金41.5萬元。故根據上述規定,本案貸款本金應認定為人民幣415,000元。
明知是非法提供貸款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護
豆某、吉某系同一鄉鎮不同村的村民,豆某在村里開了一家小賣部。2021年1月6日,豆某向法院訴請吉某償還借款10.8萬元。
庭審中,豆某提交借條及照片一張,擬證明吉某在其小賣部向其借款的事實。借條內容載明:“今借豆某人民幣6.3萬元整,2018年10月30日還清。若按時不還,違約按每天100元計。”同時該借條載明:“2018年10月17日再次借款,合計借款10.6萬元整,放貸款時一次性還款。10月26日又借了0.2萬元,以上共計10.8萬元整。借款人:吉某,借款日:2018年10月6日”。借條上有吉某的簽名捺印。
法院查明,吉某曾涉嫌一起賭博案件,根據一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及二審法院刑事裁定書可認定豆某向吉某出借賭資10.8萬元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從豆某、吉某的關系、借款金額、借款資金交付時間等因素分析,均不符合社會常理及交易習慣,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用于賭博,仍多次為吉某提供資金。豆某雖出示照片欲證明出具借據當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現金,但經審查該原始儲存的照片時間顯示為2018年11月4日,與其所述不符。同時,借條載明時間和內容均條理不清,時間倒置。在吉某對資金交付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豆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最后,法院依法駁回豆某的訴訟請求。
王新育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在明知或應知其出借的款項將被用于賭資、毒資、嫖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借,該出借行為實則是一種違法或犯罪的幫助行為,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現實生活中,甚至出現了專門以出借賭資為業的職業放貸人,他們往往以高額利息出借本金,待本息收繳出現困難便采取暴力方式進行催收。對此,兩高兩部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對非法放貸犯罪行為入刑的界定范圍,同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催收非法債務罪作為專門罪名單獨入刑。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老胡點評
民間借貸靈活快捷、手續簡便,對急需資金支持的人能夠起到及時解除燃眉之急的良好作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民間借貸存在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問題,導致糾紛多發、頻發,有些民間借貸行為甚至還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為了揚長避短、趨利避害、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借貸雙方首先應當了解并遵守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民法典中對民間借貸的強制性規定,不搞“砍頭息”,不從事“高利貸”,同時,借款人還應當慎重了解借款的用途,堅決杜絕將借款用于違法犯罪的行為。
同時,借貸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借款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借款協議需要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并簽字畫押。同時,借款協議從名稱到內容還應當合法、規范、明確。唯其如此,才能消除隱患,不給糾紛留下空隙。
借款存在風險,人人皆需謹慎。借貸雙方只有以誠信為本,民間借貸才能行穩致遠,減少糾紛。
胡勇
民法典關于借貸的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 一、民間借貸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二、禁止高利放貸 近年來,伴隨著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金融創新、民間金融活動十分活躍。但由于國內金融市場發展尚不完備等多種原因,民間借貸發展過程出現了高利貸,特別是“校園貸”“套路貸”等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鑒于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 三、借貸無效的情況
三種常見無效借貸合同 (一)用銀行貸款資金出借 親戚開口借錢,自己以資金不夠為由拒絕,親戚出主意:“|你的信用好可以去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利息我來付,等我資金周轉開,再把本金還上,你完全不用擔心” 合同無效 案例:甲需要資金,向朋友乙借款,乙聽取朋友甲的建議,去銀行申請消費貸款8萬元,銀行放款后,乙把錢借給甲,甲出具欠條,承諾還款期限并載明了借款期內的利息。后甲沒有按時還款,乙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轉貸給他人,合同無效,判決甲返還給乙本金8萬元,但對利息不予支持。 (二)職業放貸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 (三)出借賭資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民間借貸利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民間借貸糾紛利息認定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貸雙方很容易就民間借貸利益發生沖突。今天康發君通過幾個典型案例和大家聊聊民間借貸中如何約定和計算利息的問題。
一個
民間借貸的利息
約定的上限是多少?
主機箱
原告張與被告劉是朋友。2015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張某同意借款,但表示需要支付利息,并通過銀行轉賬20萬元給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按月息2.2%支付利息。
被告償還原告利息至2017年9月30日后,本金未歸還。告之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并按月息2.2%支付利息,直至還款日。
被告辯稱,欠原告的貸款本息是真實的,但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現在他生意失敗,無力履約,要求減免或者不付利息。
法庭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用于業務周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2%支付利息的要求過高,應為年息不超過24%。故依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被告劉返還原告借款20萬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直至還款日止。
個案分析
本案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爭議在于約定利率是否過高,是否需要調整。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民間借貸的利息約定上限是多少?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即《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規定:“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根據上述規定,民間借貸關于利息的約定不得超過年利率24%為上限,也就是民間通常所說的,不超過2分。
二
借據上沒有約定利息。我可以起訴嗎?
要求對方付錢?
主機箱
原告羅與被告劉系朋友關系。2017年9月,劉某因生意周轉向羅某借款10萬元,并向羅某出具借條,但借條上未約定利息。2019年10月,羅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8萬元,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
劉辯稱,其尚欠原告借款8萬元,但雙方未約定利息,不應支付利息。
法庭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爭議的焦點是是否支付利息。原告稱,借條上雖未書面約定利息,但口頭約定按1.5%支付利息,被告予以否認。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但可以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有期間的利息。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償還原告羅某借款8萬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個案分析
是的,借據上沒有規定利息。我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嗎?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借據上雖未約定利息,但雙方已口頭約定并按口頭約定支付利息的,可認定雙方均同意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借條上沒有約定利益,一方主張口頭約定并提供證據證明的,可以支持。
3.如果借據上沒有約定利息,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
能抵消本金嗎?
主機箱
2015年10月,鄭某向連某借款20萬元,用于經營周轉。雙方約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鄭向原告出具借條。連某在預先扣除兩個月利息8000元后,通過銀行向被告轉賬19.2萬元。鄭某于2017年3月前返還本金5萬元及利息后,在多次催收余款未果后,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本息返還等事項均無異議。雙方債權債務清晰,權利義務明確。被告應返還所欠原告的貸款本息。但原告借款時提前扣除了8000元利息,故實際借款金額19.2萬元應認定為本金,加上已經歸還的本金5萬元,被告還需歸還14.2萬元本息。
個案分析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曾經有一個普遍的做法,就是在還貸款的時候會提前扣除兩三個月的利息,也就是俗稱的“砍頭利息”。
“斬首利益”應該怎么處理?以前是根據借條上的金額確認為本金,“砍頭利息”只算付款。
利息。但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和規定》這個司法解釋實施后,對這一現象有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故,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明確了一般情況下按照借條上記載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但如果有“砍頭息”的,應按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本案中借條上記載的金額為20萬元,但實際出借的金額為19.2萬元,應認定借款本金為1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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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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