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程序四個步驟
法律分析:主要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四個步驟。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法律主觀:
我國的行政許可程序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申請程序因相對人行使其申請權(quán)而開始。
一、行政許可程序的申請方式有哪些
1、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除外。
2、行政相對人可以書面形式上門遞交申請,也可以采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多渠道申請。
二、行政機關如何處理行政許可申請
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quán)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是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是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quán)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行政機關應當如何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除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依法應當先經(jīng)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行政許可的程序有哪些
一、行政許可的程序包括什么
行政許可程序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做出準予、拒絕、中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等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及時限的總稱。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程序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quán)的行政機關提出。(2)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3)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
2、受理程序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后,可以根據(jù)不同的情形分別做出一下幾種處理
(1)予以受理對于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quán)范圍內(nèi),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要求當場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當場更正錯誤。
(3)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確定的時間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許可;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受理行政機關職權(quán)范圍。
3、審查程序
形式性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行政機關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當場做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實質(zhì)性審查內(nèi)容:(1)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權(quán)利能力;(2)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3)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4)授予申請人許可證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利害關系人利益;(5)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實質(zhì)審查方式:(1)核查,它是指根據(jù)法律條件和程序?qū)τ嘘P申請材料的實質(zhì)內(nèi)容是否符合實際情形;(2)上級機關書面復查;(3)聽證核查
4、聽證程序
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分為:(1)申請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在被告知有權(quán)要求聽證之日起一定期限內(nèi)提出聽證申請;(2)組織聽證行政機關當收到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聽證申請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nèi)組織聽證;(3)通知有關事項;(5)決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并在法定的許可決定期限內(nèi)做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5、決定程序
行政許可通常有三種決定程序:①當場決定程序;②上級機關決定程序;③限期作出決定程序
綜上所述我們在申請行政許可的時候,需要根據(jù)行政許可的程序去申請建議了解清楚具體流程
法律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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