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違法法院可以變更么
對于違反了相關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機關是會依法進行處罰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也是很多的,如果對于行政處罰有異議的是可以依法申請進行行政復議的,那么,行政處罰違法法院可以變更么?下面就跟著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一、行政處罰違法法院可以變更么 人民法院能作出變更行政處罰的判決的。 1、《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二、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列舉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做的正式否定評價。 2、罰款。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它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三、行政處罰會留案底嗎 1、行政處罰會有案底的,一般正常生活沒有影響,工作可能有影響,行政處罰在相應的執法機構會存有案底。其目的就是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2、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已經著手建立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指的是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權所受到的限制。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況下無權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在特定條件下,如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才能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
所謂司法變更權,是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權。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糾紛程序規則,部分或全部變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權力{1}。司法變更權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所享有的變更行政行為的權力,是司法權介入行政權的表現,通過改變行政行為實現對行政權的監督。與撤銷判決、履行判決等不同,變更判決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直接介入,可以說是司法機關替行政機關作出了新的“行政行為”,撤銷判決僅是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否定,而履行判決則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為一定的行為,但均沒有替代行政機關為一定的行為。相比較之下,變更判決更為直接、有效地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權。
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權是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由行政復議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但是,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的情況,又不宜判決撤銷的,人民法院有權予以變更。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變更權,有利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九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以下關于行政訴訟說法正確的是
A.人民法院無權變更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rnB.司法變更權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rnC.行政處罰不當不屬于人民法院變更判決范圍rnD.懷疑行政處罰有不當時,人民法院可以任意作出變更判決【答案】:B
司法變更原則,是指人民法院有權變更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A錯誤。但司法變更權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受到一定限制。B正確。只有在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變更判決。C和D錯誤。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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