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人被執行后怎么追償
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可尋求司法救濟:民事判決確定各連帶責任人應當承擔份額的,部分責任人代償債務后,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該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
一、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第一,須履行了義務。這里的履行義務,不應限于實際履行的行為,凡能因該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減少而達到債履行效果的行為,例如提存、抵銷等,均應包括在內。
第二,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二、連帶債務的追償
1、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2、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三、對于連帶責任法院執行后追償的方式
1、同時式執行。
即對兩個以上的連帶責任被執行人實行同時發執行通知書,又分為兩種方法,一是對各被執行人同時采取全額執行強制措施,然后合并被執行財產,完成法律文書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執行法,即按照法律文書指令的給付內容先分到各被執行人頭上,然后根據執行情況進行相加來完成執行指令。此種方式適合各被執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選擇式執行。
即對一般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在查明各被執行主體的履行能力后,擇其易于執行的被執行人先執行,該方式執行效果明顯,執行周期短,實踐中較為常見。此種執行方式的后果是產生被執行主體之間的追償權,也是特別容易引發抗法和信訪案件發生的一種執行方式。
3、轉換式執行。
即根據具體案件靈活采取前兩種方式并據案情隨時轉換執行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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