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于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一、有關國家對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關于行政訴訟時效,不同法系的國家對此有不同的規定。本文簡要介紹日本和美國關于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日本屬大陸法系,對行政訴訟的時效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日本的《行政案件訴訟法》規定,對撤銷訴訟,起訴的期間,一旦超過了該起訴期間,行政處分便在形式上得以確定。即撤銷訴訟必須在知道已作出處分或裁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起訴。如果從處分或裁決之日起,超過一年時,便不能再提起訴訟。由此可見,通過訴訟法規定,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為應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且該行為作出后若超過一年的,即使在應當知道三個月內提出,亦不受訴訟時效的保護。
美國屬于英美法系,判例是其重要的表現形式。在美國對行政訴訟時效期間實行成熟原則和窮盡行政救濟原則。成熟原則是行政程序必然發展到適宜由法院處理階段即已經達到成熟的程序,才能允許進入司法審查,它實施的關鍵是行政程序是否已經完成,行政機關是否作出能夠影響當事人法律地位的決定。而窮盡行政救濟原則是當事人沒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濟以前,不能申請法院裁決對他不利的行政決定。即行政救濟手段未適用,就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上述兩項原則相互補充,目的是為了避免司法程序不必要的和不合時宜的干預行政程序。
由此可見,日本在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上簡單、明了,即規定了知道某行為提出訴訟的期限和該行為作出后最長的起訴期限。而美國在行政訴訟時效的適用原則上,更有利于保護行政機關依法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權,增加行政系統內部的自我改進錯誤的機會。但當事人的訴權在一定條件下受到限制。
二、我國關于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的行政訴訟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較快。我國對行政訴訟時效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訴法)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中又作了補充規定。主要規定如下:
1、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行訴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目前我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2、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訴訟時效規定。"若干解釋"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最長逾期起訴的訴訟時效規定。"若干解釋"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算,但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從上述行訴法和"若干解釋"對行政訴訟時效不同情況的規定來看,有法定訴訟期限,三個月起訴期限,兩年、五年和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限。
三、我國行政訴訟時效確認中的有關問題
行訴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規及司法解釋應與該法律相符合。就目前由最高院制定的"若干解釋"來看,對行政訴訟時效作了相應的補充規定,使我國行政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更加詳細、具體,但在行政訴訟時效的確認上仍存有一定理解上的偏差,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規定。當事人對某具體行為不服,除需行政復議前置的以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期限應依照行訴法第39條的規定,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雖然僅明確了三個月的訴訟期間,但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有較長時間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即三個月內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當事人知道該具體行為已作出這一客觀事實。如果當事人在一定階段并不知道該具體行為已作出,那么當事人一直保留從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權利。由此可見,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同時,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將作出的具體行為明確告知當事人,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2、關于未告知訴權或法定期限不超過兩年的訴訟期規定。由于"若干解釋"第42條規定的比較抽象。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一類行政訴訟期限的起算方式有多種。
(1)從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2年內可以提起訴訟。
(2)從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2年零3個月內可以提起訴訟;
(3)從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2年可以提起訴訟;
(4)從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2年零3個月內可以提起訴訟;
(5)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為內之日起二年內可以提起訴訟;
(6)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提起訴訟。
上述六種起算方式中,筆者認為,第六種起算方式比較妥當。因為依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告知訴權或法定起訴期限而沒有告知的,只要當事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為內容的,依照行訴法第39條的規定,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否則就有悖于行訴法的規定。因為行政機關依法不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不僅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而且也違反了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就此作出裁判,糾正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當事人也應該依行訴法的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及時行使訴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關于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最長起訴期限的規定。
行訴法第39條規定的起訴期限是從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算。那么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具體行為的內容的,只能從其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那么從作出具體行為到實際知道該具體行為的存在或內容,應該有多長時間呢?我國的行訴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如前所述日本的《行政案件訴訟法》對應撤銷訴訟的行政行為最長期限作出了規定,即從處分或裁決之日起,超過一年時,便不能再提起訴訟。對此,"若干解釋"第42條,參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作了相應的補充規定。即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為內容之日起算,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我國在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上,較之日本更加寬松。雖然這樣的規定,在最大限度內保護了當事人的訴權,但卻較難在實體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因為從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來看,兩者有很大差別。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是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雙方共同意志的表現。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為,是單方意志的表現。從行政管理行為的特性來看,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強制力。因此,它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如果將最長訴訟期限確定為20年,其時間跨度較長,人民法院不僅對行政機關在當時作出該具體行為時的證據難以確認,同時由于人員調動、機構變更、法律規范變更及法律關系的變化等情況的改變,即使人民法院對該具體行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實體上是否正確予以確認,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也難以實現。
綜上所述,對我國行政訴訟時效最長期限的規定,既要尊重本國實際情況,又可參照日本、美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和原則。本著既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又能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精神,可積極推行行政救濟原則。即當事人在若干年后,才知道某種具體行為實際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救濟,即請求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為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確認,以利于行政機關及時糾正其錯誤的行為。
行政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相對人已經申請復議,再申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是十五日,從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算。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果是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則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要遵循以下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
2、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4、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5、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6、當事人有權辯論原則。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等。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的流程如下
(一)起訴
1、起訴的條件:
(1)原告認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
(2)被告必須明確指出具體所做的行政行為的組織。
(3)有具體的證據以及訴訟請求。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并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5)必須提前經過了復議程序。
(6)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
2、起訴的方式:書面形式,按照相應要求書寫起訴狀,才能開始訴訟程序。其主要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別等。原告人的組織名稱住址以及代表法人的情況。
(2)訴訟的請求以及證據事實和原因
(3)根據事實的來源和內容,證人的信息。
(4)接受該起訴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日期。
(二)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之后,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話,可以決定立案審理。受理與否,是要按照國家審批權對該行為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結果所決定的。
(三)審理
(1)審理前準備: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后,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被告人需要在收到那天起十五天內將有關的證據以及規范性文件交到人民法院,并且提交答辯狀。答辯狀通過人民法院在五日內將副本發送給原告開庭時間地點需要通知當事人以及有關訴訟參與人。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應該公告當事人姓名、案件緣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2)開庭審理: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陳述行政觀點矛盾:原告、被告、第三方,接著舉例證明,或者物質證明,最后當事人陳述。
(3)合議庭評議和判決:在上面所講的審理之后,合議庭的人員會進行評議,對于判決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觀點,達成共識之后有院長審批。該過程不公開,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應該被記錄。判決是經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之后,依據事實,以法律為標準進行裁判的行為稱判決。
行政訴訟的起訴時效是什么
行政訴訟的起訴時效是什么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訴訟時效的效力就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行政訴訟時效如何分類?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的起訴時效是什么?對于行政訴訟時效,小編可以用一個不太恰當的例子來比喻一下,那就是保質期,不同的行政訴訟訴訟的期限也是不同的,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好了,分析到這里,大家對于這個問題明白了吧?
行政訴訟的時效規定
行政訴訟的時效規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3、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5、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6、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行政訴訟有:
1、行政訴訟是有受案范圍的,不是所有的行政爭議都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
2、法院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原則,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為例外;
3、行政訴訟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知道”一般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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