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條件是什么?
一、 債務轉移 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 債務承擔 理論和《 民法典 》關于債務承擔的規定,債務承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有效的 債務 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本來無效或者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訂立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 2、被轉移承擔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從性質上判斷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與特定 債務人 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例如 演出合同 中約定的特定演員的演出,一般不能讓他人代替;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債務承擔須經 債權人 的同意。 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 轉讓合同 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專門作了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債務能否得到履行,與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及信譽有關。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4、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一般須簽訂債務承擔協議。 二、債務部分轉讓有何法律風險 由于原債務人并沒有從原合同關系中消失,這種債務的轉移形成新的債務關系,因此,在轉讓債務協議訂立之前,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有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說明,未征得債權人同意的 債務轉讓 不能對抗債權人,同時在轉讓協議簽訂后,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當書面通知債權人, 債務轉讓協議 從書面通知債權人時生效。 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關于“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即是對債務承擔的條文表述。 根據此條,債務承擔又被區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轉讓)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 債務轉讓以后,合同抗辯權也隨著轉移。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第三人和債權人都需要注意這點。進行債務轉讓,在某種程度上比 債權轉讓 更復雜,操作起來也需要更加謹慎。
什么債權轉讓時風險會比較大
法律分析:以下債權轉讓風險會比較大:
一、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債權
由于訴訟時效完成只喪失勝訴權,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合同債務,這種履行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雖然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是還存在著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二、因可撤銷行為所發生的合同債權
對于可撤銷的合同,這類合同效力在撤銷權期間屆滿前處于可撤銷狀態。如果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合同自然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協議也因失去了其轉讓的對象而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銷權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銷權而放棄撤銷權,該債權還是存在實現可能的。
三、權利大小不確定的合同權利
這種合同權利雖然合同債權在轉讓時尚未確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確立的合同權利,因而不影響其價值的存在,當然可以轉讓。
四、作為權利質押標的合同權利
因為如果被擔保的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被質押的債權即可從中解脫出來,成為完全債權,所以被設定質押的債權的讓與,就如同被設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買賣一樣,要由受讓人承受一定風險。當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讓與已經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最為根本的原因在于設定質押并未轉移合同的權利,合同債權人對設定質押的合同權利仍有一定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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