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與撤職的區別有哪些
一、免職與撤職的區別有哪些
1、免職與撤職的區別有2點,分別是:
(1)定義不同。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2)性質不同。撤職是具有懲罰性的。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會用到此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條
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二、免職和撤職一樣嗎
免職和撤職不一樣。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撤職,是對于違犯公務員的紀律的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于干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如果,不犯法,那么紀律處分就有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人事部門處理了。如果犯法,就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免職和撤職有什么區別?
1、概念不同。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
2、性質不同。撤職、停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會用到此詞;觸犯法規的公職人員往往也用到此詞,他們因為當時不適任原職所以或是職務調動或是事后再擔任原職,故“免職”并非一般人所認為的“撤職”。
3、意義不同。
撤職的意義:一是有利于克服官僚主義,防止權力腐敗;
二是完善了監督機制,健全了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
三是促進其他各項監督工作的開展。免職的意義,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是加強國家政權的重要保證。公務員是國家意志和國家行政職能的具體執行者,擁有國家所賦予的一定的權力,擔負著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重任,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后,也要靠他們貫徹執行。停職,系因某些特殊原因,官員暫不能或不宜履行職責,閑賦休息,但其職務級別待遇不變。
法律依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第十四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后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免職與撤職有什么區別?
“免職”和“撤職”的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原則不同、處罰不同,具體如下:
1、性質不同,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撤職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
2、原則不同,免職屬于干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撤職是對于違犯公務員的紀律的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處分。
3、處罰不同,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免職的提出主體:
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
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對于由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情況而需要撤銷其職務的,可采取會議的方式決定問題。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免職,百度百科-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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