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被起訴后,當事人約定了利息的,債務人在償還時,需要償還利息,但對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當事人對利息的約定應當在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關于民間借貸的利息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已經做了詳細的規定。但如果不熟悉計算原理,可能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自然會給當事人帶來不同的結果。因此,為了方便快捷地掌握重點,本文從以下三個角度總結了感興趣的算法。
1.民間借貸期間的利息
(1)雙方約定的利息
法院對約定利息的認定和處理顯示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
在24%-36%的范圍內,法院處于中立地位。如果當事人自愿支付并后悔取回,法院不予支持。相反,如果貸款人索要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會支持的。通俗的理解就是“給了就別要回來,不給也別要”;
當紅線超過36%時,法院的強硬態度立刻閃現,即無論如何都不會支持。
詳見《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后,將利息計入后期貸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務憑證。前期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務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后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后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后應償還的本息之和不得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還款,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利息不是雙方約定的。
1)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期間內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還款,然后以不當得利為由反悔要求還款的,法院對不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紅線內36%以上的利息始終是法院支持的。
參考法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支付超過約定利率的利息或者違約金,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貸款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請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雙方約定不明確。
1)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確,期間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即法院確定的最終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參考法律:
《規定》第25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不會支持乙的貸款
民事主體之間的活動始終遵循“有約必守”的基本原則。逾期利息如果借貸雙方有明確約定,只要不超過年利息的24%,就可以按照約定計算。
參考法律: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這里請注意,即使借款期間沒有約定利息,也完全不影響逾期利息的主張。雖然民間借貸只要有證據都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和解,但是不同的債權引起的最終訴訟結果會千差萬別,這里是律師可以大放異彩的地方:
1)雙重違約,即貸款期限和逾期期限沒有約定。法院基本支持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2)單無合同,即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這也是民間借貸很常見的一種方式。此時,完全可以按照借款期間的利率主張逾期利息。
此外,這里需要補充的是,無論你以何種理由或名義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我看過很多起訴書,像列表一樣列出了無數主張。我建議,專業律師應該提前向當事人說明,根據法律,法院根本不會支持的主張,而他們應該為自己有機會爭取的權利'斤斤計較',并堅持下去。只有這樣,他們才是真正得到當事人發自內心認可的有良心的律師。
參考法律:
《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利息,因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約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貸款期限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限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p>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延遲履行債務期間的債務利息
梳理完民間借貸期內利息與逾期利息的計算,關聯的還有一些重要問題,實踐中實際還款日期往往會穿透借期內外、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直至遲延履行等,如下圖所示:
上圖分界點是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之前的利息為一般債務利息,即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利息,之后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
通俗地講,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當然如果是合法約定的債務利息法院一般會直接支持);
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則應根據“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同時要注意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應按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計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為基數。
在這個案例中: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 借款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即
“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實際天數,即
915元=10000×0.05%×183;
“債務人應當支付的金錢債務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 405元 915元。
參考法條:
民訴法253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最后,總結一下,如果從最大化當事人權利角度出發,約定合法的借貸利率(即一般債務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將貫穿于借期內外、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指定的履行期限、遲延履行期間,而當出現逾期訴諸于法院之時,訴訟請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
應該立足于合法化保護當事人權利,爭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債務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約定亦無效,遵循即可。
排版:孫 麗
審核:殷秀峰
相關問答:借款利息怎么算?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借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律是允許的,并予以保護。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4個百分點至5.6%;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2.75%,同時結合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1倍調整為1.2倍;
其他各檔次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并對基準利率期限檔次作適當簡并。(本利率為2015年最新銀行利率,銀行存款貸款基準新利率。
擴展資料:
一、計算方式
在項目財務分析中,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是按單利計算的,并且無論借款發生在何時,在計算利息時,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于流動資金是周轉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動資金借款在生產經營期不歸還,而是在項目終了時一次性歸還。因此:
流動資金借款年利息=當年累計流動資金借款×流動資金借款年利率。
舉例說明
以某項目為例,經估算,項目各年新增流動資金借款為:第3年330.59萬元,第4年31.12萬元,合計為361.71萬元,則各年的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為:
第3年:330.59×8.64%=28.56(萬元)
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萬元)
二、長期借款
計算方式
為簡化處理,在計算長期借款的還本付息時,假定每年的借款均發生在當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計息,而還款則發生在年末;本年尚未歸還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則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計”,并按全年計息。這樣,每年應計利息的近似計算公式如下:
每年應計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計+本年借款額/2)×年利率
舉例說明
某項目僅在建設期第2年借入長期借款550萬元,年利率為9.9%,項目第3年起投產,則
第2年應計利息為:(0+550/2)×9.9%=27.23(萬元)
第3年應計利息為:(550+27.23+0/2)×9.9%一57.15(萬元)
相關問答:個人借款如何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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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約定的合法性:
自然人之間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利息。
0-24%之間的利息,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大于24%-36%之間的利息,為自然債務,利息無強制執行力,借款人可拒絕支付超過24%的部分,但如果已自愿償還了的,則無權請求返還。
大于36%的利息,違法,法院不予支持,償還了的,可要求返還。
二利息的計算
1、 你的還款方式是那種,是一次性還本按月結息還是等額本息法還款。民間借貸一般都是一次性結清本息。
2、雙方是否約定利率變動情況,是否按照最新的貸款利率執行。
3、以%為單位的是年利率,以千分號為單位的是月利率。
4、單利計息公式F=P(1+I*N),P: 本金 i:利率 N:利率獲取時間的整數倍
5、可以約定“利滾利”,在第一個還款期限結束后的本金+利息,可以作為第二個還款階段的本金。但是年度總的利息不得超過原借款本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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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利息的規定為:借貸的當事人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可以不予償還,但是合理的本金及利息還是需要償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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