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達文書。 民間借貸糾紛 ,在法院立案后,一般會先送達法律文書。文書包括 立案通知書 , 開庭通知書 、證據材料等。送達文書后需要雙方當事人簽收,假如一方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不到的話,還可以采用郵寄、留置或公告等送達方式。 2、庭前調解。民間借貸糾紛,把文書送達后,法院的調解員一般會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調解其實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方式,因為這樣做可以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也可以避免雙方的矛盾升級。 3、開庭審理。假如庭前調解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接下來就會如期開庭審理該案,該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 債權債務關系 是否明確,這些問題都可以在庭審中得到解決,通過庭審過程,通過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得到最后的結果。 4、等待判決。開完庭后,假如雙方不愿意調解,或者是經過調解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最后法官就會根據庭審的情況及時出判決書。當事人雙方領到判決書后,就知道是否勝訴了。 5、申請執行。假如敗訴的一方不及時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在 判決書生效后 ,及時去法院開一份送達證明,然后可以去出判決書的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 。 6、執行終結。勝訴的一方當事人遞交了 強制執行申請書 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只要對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及時執行,執行程序也可以很快的終結。假如對方沒有財產,可能會執行中止。并將對方納入 失信人名單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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